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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政策(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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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政策(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政策规定)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共二十八条。其中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是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什么资质要求和规定?

一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x0d\x0a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x0d\x0a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x0d\x0a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 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x0d\x0a二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x0d\x0a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x0d\x0a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x0d\x0a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x0d\x0a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0d\x0a\x0d\x0a三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x0d\x0a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x0d\x0a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x0d\x0a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x0d\x0a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x0d\x0a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0d\x0a\x0d\x0a4四级资质\x0d\x0a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x0d\x0a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x0d\x0a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x0d\x0a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x0d\x0a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x0d\x0a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x0d\x0a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0d\x0a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x0d\x0a《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x0d\x0a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x0d\x0a注册500万\x0d\x0a(一)营业执照复印件;\x0d\x0a(二)企业章程;\x0d\x0a(三)验资证明;\x0d\x0a(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x0d\x0a(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x0d\x0a(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x0d\x0a\x0d\x0a5《暂定资质证书》\x0d\x0a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x0d\x0a《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x0d\x0a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x0d\x0a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x0d\x0a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x0d\x0a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政策出来了,知道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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