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功能性声音商标及通用性声音商标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办理商标的流程)](https://qyyi.cn//aiimages/21/253651.png)
对功能性声音商标及通用性声音商标作出禁止性规定
(1)功能性声音功能性声音,顾名思义,能够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特性作出直接反映,一旦一种本应属于使用或操控某类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功能性声音被市场中的某个个体据为己有,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主体出于避免侵犯已经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权的考虑,就不得不被迫更改现有技术以区别于原本市场通用的声音。毫无疑问,这样会增加其产品或服务供应成本,破坏了市场的中立性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国际上保护声音商标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惯例做法是功能性排除,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禁止将功能性声音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的。一旦其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将会对市场的规范运营秩序造成一定冲击。澳大利亚13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功能性商标分别作出界定,如表1所示。(2)通用性声音在通用性声音的界定上,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表2所示。在对通用性声音的规范上,目前世界上有两种规制模式:一种是“完全排除型”,即完全禁止将此类声音申请注册成为商标。另一种是“相对限制型”,即此种声音在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后能够被申请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我国台湾地区是绝对“完全排斥型”模式的典型地区。相反,欧盟对通用性声音的规制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态度,其《商标法》为“相对限制型”模式的代表。在相关规定中,原则上不容许将一般语言或正当交易习惯所常用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是,上述标志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被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后便被容许申请注册成为商标。除此之外欧盟法律还规定了有关通用性商标的权利限制条款——不能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正当使用造成阻碍。从某种意义上将,通用声音是社会公众共享的一种公共资源,若以商标的方式对通用声音进行排他性保护,能够合理推知其权利人能够通过不断续展的方式,长期地垄断与占有这种公共资源,长期排除别人的适用,这对整个社会而言不够公平。因此,我们能够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完全排斥型的规制模式,规定通用声音不得被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不得因获得显著性而作为注册商标,以稳定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对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2月7日商标局下发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其中列举了6条简化注册商标的政策,其中包含变更、续展、商标图样等审核资料的简化等等,实施日期分别在2月份、4月份。具体请点击《又一利好消息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将简化》查看。
昨日,商标局对7日发布的简化公告进行了进1步解释,原文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不必提交商标图样黑白稿?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要求提交黑白稿,主要是由于在后续工作中(例如出版商标公告)时必须使用黑白稿。
目前商标局在大力推进注册商标全程电子化,2017年11月6日商标电子公告系统上线,优化了商标电子公告制作流程,取消人工描图和排版环节,出版商标公告时不再必须使用黑白稿。因此,为进1步方便申请人,即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送黑白稿。这样能够避免申请人由于漏报或错报而造成补正或不予受理情形,有效缩短受理时间。
二、公告大幅简化申请资料,在具体办理时应怎样办理、注意什么?
以某公司办理申请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纸件申请)为例,按照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四项:
1.变更申请书原件
2.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供,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假如申请人名下有30件商标,在办理时只要一份申请按照前述要求提供所有申请文件,其余29件申请只需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书即可,能够大大减少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数量。
为了便于审查员审查时察看申请文件,申请人在没有附送申请文件的29件变更申请书上应该标明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如在变更申请书空白处备注“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参见第XXXXX号商标的变更申请”;
代理机构办理时,只需提交一份委托书原件,但该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如在委托书填写时写明委托办理的商标情况,如“现委托XXXXXXXXXXXX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第XXXX、XXXXX、XXXX、XXXXX号共X件商标的如下“√”事宜”,申请商标数量较多委托书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转让、续展、注销、许可备案、更正及补发申请注册证等其他申请事宜时,可参照办理。
三、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和转让申请可否一件申请涉及多个国际申请注册号?
在办理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时,如同一申请注册人名下有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这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完全一致,那么能够通过提交一份变更申请来一次性变更多个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所需的申请资料包含:
1.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书一份;
2.外文申请书MM9表格一份;
3.变更证明文件一份;
4.代理委托书一份(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供,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变更规费按照一份申请150瑞士法郎来收取。
在办理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时,如同一申请注册人要将名下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并且这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完全一致,那么能够通过提交一份转让申请来一次性转让多个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所需的申请资料包含:
1.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转让申请书一份;
2.外文申请书MM5表格一份;
3.转让人、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一份;
4.代理委托书(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供,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转让规费按照每个国际申请注册号177瑞士法郎来收取。
四、变更、续展申请的书审和审查环节合并的目的是什么?
合并变更续展的书审和审查环节,主要的目的是精简流程环节,方便当事人,提高审查效率。
按照现行工作流程,一份变更、续展申请必须经过收文、书审、扫描录入、对款、发放受理通知书等环节后才能进行审查,取消书审环节及发放受理通知书流程,能够缩短1个月的文件流转周期,提高工作效能。
由于书审环节没有补正程序,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存在瑕疵和缺陷的,会直接被不予受理,还必须重新提交申请,客观上延长了申请人办理变更、续展的周期。取消书审后通过审查环节的补正程序,能够给予申请人更多选择和便利。
同时,现有书审环节的审查内容与后续审查存在部分雷同,取消书审后能够减少工作量,提高审查效率。
五、变更、续展审查1个月内能完成吗?
公告中承诺,自2018年4月1日起,商标局将在收到商标变更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变更申请的首次审查;6月1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对续展申请的首次审查。
首次审查作出的结论可能有三种:核准、不予核准及补正。目前,商标变更续展审查中,补正的占比比较大,原因主要是两大类:一是申请人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将全部申请注册商标一并变更;二是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存在瑕疵必须通过补正修改或补充。因此,希望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时要严格按照商标局有关规定办理,提高申请文件质量,减少补正数量。一旦发生补正,毫无疑问会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此外,申请人申请变更续展的商标如同时涉及转让、撤销、无效宣告等其他商标业务,必须等待其他业务的结果的,也会导致审查周期超过1个月的期限。
商标变更续展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还会核发纸质的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的印制、邮寄送达也必须一定时间。目前,商标局正在组织开发电子送达系统,对于网上申请提交的申请件,实行电子送达,届时必将有效提高送达效率。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8年2月23日
随着审查商标系统的逐步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大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再也无需登上一两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