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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常见问题,关于商标恶意申请商标人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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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常见问题,关于商标恶意申请商标人有话说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常见问题

来源:知识产权报1、申请注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有什么常见问题?1.申请注册用户应对填写申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申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注册用户应及时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注册商标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3.用户申请注册成功后,3年内未使用,用户账号将被自动注销。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商标业务的,应重新办理用户申请注册。2、怎样办理商标电子申请?办理商标业务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用户)访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阅读并接受《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内容,进行用户申请注册,按照申请注册主体类型以不同方式获取商标数字证书(详见用户申请注册申请流程操作手册)。申请注册成功后,用户通过商标数字证书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提交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审查过程中所产生的商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用户账户。用户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即可查收电子商标文件。3、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目前开通了什么申请业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现已开通24项商标注册申请业务,包含:1.注册商标申请业务;2.撤回注册商标申请业务;3.变更名义/地址/管理规则/成员名单业务;4.撤回变更名义/地址/管理规则/成员名单业务;5.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业务;6.撤回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业务;7.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业务;8.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业务;9.商标转让/移转业务;10.撤回商标转让/移转业务;11.商标续展业务;12.撤回商标续展业务;13.商标注销业务;14.撤回商标注销业务;1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业务;16.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业务;17.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备案业务;18.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业务;19.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业务;20.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注册商标证明业务;21.商标更正业务;22.补发注册商标证业务;23.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业务;24.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业务。后续开通其他业务将在中国商标网另行告知。4、提交电子申请有什么常见问题?1.当事人能够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能够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2.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3.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资料,可是必要时,能够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资料、实物证据等。5、对于电子申请用户怎样提交回文?用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文件、说明或修正文件、书面协议、证明文件、使用证据资料的,用户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回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资料。6、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有什么优势?实现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深入推进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迈出了注册商标全程电子化的重要1步。一直以来,商标文件主要以邮寄和公告相结合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实践中,邮寄送达出现的延迟、丢失等情况对商标文件送达率和商标审查进度产生一定影响。电子送达具有便捷、高效、灵活等特点,克服了传统送达方式的局限性,大幅提高商标文件送达率,减少商标文件往来时间,满足了当事人缩短商标业务审查周期的需求。7、什么情况下商标文件采取电子送达?用户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电子申请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相关约定,并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采取电子送达。8、商标文件电子送达与纸质方式送达的关系?用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后,该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文件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电子送达,不再采用纸质方式送达。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商标文件仍采取纸质方式送达。9、怎样明确电子送达日期和驳回复审期限?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日期:以商标电子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日期。申请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电子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之日起15日(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期限)+15日(申请驳回复审期限)。10、用户怎样知晓接收电子商标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同时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提示用户。用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能够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自行及时修改用户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用户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非工作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暂不发文。11、商标电子文件下载是否有限制?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电子送达—我的发文”和“发文文书批量下载”功能中,每个发文文书每天可下载5次。如提示“下载失败”,请等待10秒或在非网上申请高峰时段再次尝试下载;如已超过下载次数限制,可拨打010—63218500转接网上申请技术咨询,说明原因,请求重置下载次数。12、假如硬证书损坏,怎样登录系统查看电子发文?已持有商标数字证书—硬证书的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了不影响登录系统查看或下载电子发文,可使用软证书登录系统。请按照以下操作获取软证书:1.在未安装硬证书驱动的电脑上进行操作;2.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右下侧找到“数字证书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软证书驱动”;3.在“软证书补发”中进行信息填写;4.用户名、申请人名称、邮箱应与硬证书信息一致;5.“软证书补发”提交后,证书下载链接将发至邮箱;6.下载安装软证书成功后,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登录;7.软证书默认PIN为12345678,修改PIN码后使用。注意:一台电脑只能安装使用1个软证书且目前仅能使用32位IE浏览器。13、用户申请注册填写的电子邮箱收不到邮件提示,怎样处理?如无法收到用户验证或发文提示邮件,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我的账户—用户变更”中变更用户邮箱,建议使用网易、腾讯和新浪邮箱。

关于商标恶意申请商标人有话说

文章来源:人民网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于1993年、2001年、2013年进行了3次修改。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七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能作为判决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仍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恶意申请”扰乱秩序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申请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等行政案件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包含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并不会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但有些案件会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原则性表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与“恶意申请”相连用。近些年,“恶意申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成为“制胜法宝”。针对这一行为,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进行规制时也是不遗余力,行政和司法人员遏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主观偏向性认识也不断趋于一致。从效果上来看,针对以前“恶意申请”行为的“秋后算账”,对今后的注册商标起到了指引性作用。但从规制的依据和手段来看,还没有形成较为清晰的体系。我国注册商标量和申请量非常庞大,但有许多商标并没有投入到商业使用中,没有发挥商标的价值。究其原因,有些是企业的防御性申请注册,有些是为了转让获利。企业防御性商标的数量,往往多于真正使用的商标数量。申请注册商标本来是生产经营的必须,规模化、商业化的商标注册申请,尽管从商业的角度考虑也属正常,但从商标立法的目的来看,并不会被毫无疑问。近些年,针对规模化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在监管时开始“关口前移”,即在初审阶段就驳回注册商标申请,从而避免了后续初审公告之后的异议程序、申请注册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关口前移往往是针对大批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则成本很高,高昂的成本会让商标注册申请人知难而退。规范行为正本清源2018年10月31日,商标局发表了《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说“不”》一文。文中提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万多件注册商标申请做出驳回决定,这是商标局又一次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这是商标局官方首次使用“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一词,此前多使用“恶意申请注册”等词语。该文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的定义为“利用我国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2007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开始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出现了“非正常申请专利”。“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概念的提出,借鉴了这一规定。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体例和内容上参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提出明确的概念,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行为。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其中“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从文义上来看,通常会被理解为是对形式的规范化,不适宜作为立法目的。非正常申请商标会增加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但不会对“商标工作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也不应该是立法目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必须,并且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旨在鼓励注册商标,而征求意见稿“实际必须”的表述相当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点进行了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是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重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重复。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条能够合并修改为:为了制止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引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生产经营的必须合理申请商标,充分发挥商标的实际使用功能,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类型。其中第一款第(一)项“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攀附别人商誉”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重复。第一款第(二)项“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别人商誉”,第(三)项“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重复。笔者认为,上述3项在中国现行商标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没必要进1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律后果。该规定相当于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进行了解释。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制定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况,解释本身具有扩张性,但这种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与时俱进的解释,仍具有合理性,并且可操作性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征信系统相契合,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的惩戒措施。第六条规定,在采取第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是针对第五条惩戒措施而给予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可作为第五条第二款,没必要单独作为一项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的,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复。《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来看,属于部门规章。它的制定,首先应保证合法性。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还应注重于操作层面,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和兜底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也没必要进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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