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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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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的区别有什么

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作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其外观虽具有单一作品的形态,但实质为几个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以形式上的结合。那么一般情况下,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协助的。

一、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什么

1、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代表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能够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美国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创作作品时各创作者之间须具备某种意图(theintention),这种意图即是他们有意将各自创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对作品贡献结合成1个单一体,而不管是否具有正式的协议或是否当面接触。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dwardBMarksMusicCrop.V.JerryVogelMusicCo.一案的判决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尽管歌曲《标志》的曲作者与词作者彼此完全陌生,但只要他们具有将各自的创作部分结合成1个单一体的意图,并且实际上进行了创作,那么该歌曲就是一件合作作品。关于这个问题,美国着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将各自的贡献结合成1个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单一体之意图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2、行为

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代表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3、要素

前面已经说过,合作作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无论采纳哪一种说法,合作作品都必须是1个有机的整体。其含义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创作行为全部结束时才会产生,而不会在此期间内陆续地或分别地产生;

(2)合作作品是1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部分对于作品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

综上所述,合作作品的学理定义应当是:由两人以上作出共同创作的意思标明,并通过他们的共同创作行为创作出来的形成有机整体的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相关概述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显然,合作作品的对称就是“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对于后者,学者们为其冠以不同的名称,例如:“单人作品”、“独着作品”、“独创作品”等,而这些不同的名称实际上指向的都是相同的客体。究竟采用哪1个名称更为贴切、妥当呢?其中的“独创作品”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指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能会误认为存在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单人作品”的概念则会产生歧义,既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又可能是指由一人独自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因此,比较而言,采用“独着作品”这一概念作为合作作品的对称比较合适。

可见,合作作品与独着作品是以作者的数量为依据对于作品做出的分类方法,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穷尽了作品的整体,换言之,以全体作品为集合时,合作作品与独着作品互为补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合作作品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而言,合作作品的学理定义应当是:由两人以上作出共同创作的意思标明,并通过他们的共同创作行为创作出来的形成有机整体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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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的区别有什么

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

由一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能成为合作作品,而是独著作品。可是美国有一种观点认为,由1个作者独著的作品而后将其权利转让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产生的结果,使该作品成为合作作品。1984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OddoV.Ries一案的判决中认为,作者能够将其著作权利益之一部分转让给别人而自己保留其中的另一部分;这种转移也能够发生在由多个继承人对同一著作权的继承中。

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从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能够看出,判别合作作品的依据应是作者的数量,而不能以此后作品著作权主体数量的转变改变作者数量的事实。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作者”与“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

一般而言,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形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共有著作权的判别依据则是著作权所有人的数量。它既包含合作作品这种在创作完成时就已明确的情形,也包含作品在此后发生的权利人转变为复数的各种情形。其具体情形应包含:

(1)合作作品;

(2)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

(3)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别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权人死亡,由两人以上继承或者受遗赠;

(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分立,或者中止后由两人以上继受。

显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成以后就是明确不变的,并且是永恒不变的;而一部作品的权利状态则是能够不断转变的,人们只能在1个明确的时段上明确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数量。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部独著作品在某一时段成为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创作完成时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而后成为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自始就是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并无必然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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