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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0000元,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0000元,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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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0000元,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0000元,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0000元,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梁平市监〔2020〕39号

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发挥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坚持授权在先、自愿申请、评审择优、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专项核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为本区自主研发的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第一专利权人为申请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就业、学习的个人。

第五条 资助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并缴纳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其中,企业每件资助1.5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每件资助0.6万元。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1年以上的自有有效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的,全额资助其实际所缴年费。

(二)企业国际专利资助。对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PCT),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资助。在美、日、英、法、德、瑞士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三)企业专利奖励。

1.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申请、评审和公示通过后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企业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交的资料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①、③、④、⑧项资料。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①、③、④、⑤、⑧项资料。

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需提交②、③、⑥、⑧项资料。

4.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②、③、⑦、⑧项资料。www.aipunajie.com

资料清单:

①《重庆市梁平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

②《重庆市梁平区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有效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④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⑥三方机构评审后,出具的“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⑦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中国专利奖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⑧企业开户许可证资质(复印件)或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及受理时间

每一年1月10日-30日,第一专利权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交上1年度内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资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评审与兑付

(一)审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二)评审。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评审,择优明确资助奖励对象、核准资助奖励金额。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将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资料,经补正资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将作出不予资助奖励的决定。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申请人以及专利资助奖励事项,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兑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奖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专利资助奖励:

1.单位和个人无研发能力或行为,企业没有实质经营或与生产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2.专利存在法律纠纷;

3.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4.申请地址不在我区的专利;

5.不属于专利资助奖励对象的;

6.超过资助奖励时限的;

7.不符合专利资助奖励类别的;

8.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9.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

10.其他不予资助奖励的情形。

对经审查、评审、公示明确不予专利资助奖励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示结束15日内以信函方式通知其申请人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以及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以及资料,视为自愿放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予以销毁。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疑似通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骗取经费的不予资助,已资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二零一八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8〕182号)专利资助奖励条件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0000元,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永川区自主创新能力。《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财 政 局

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等。

第四条资助奖励对象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

1.第一专利权人为申请注册或登记在永川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永川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在永川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专利资助奖励

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0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奖励标准: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奖励1500元/件。

PCT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资助奖励10000元/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商标资助奖励

普通商标:对成功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1件资助奖励1000元。

马德里商标:对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成功1件的其中指定1个国家资助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

单一国际商标: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成功的1件资助奖励1万。

地理标志:对成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1件资助奖励30万。

驰名商标:对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1件资助奖励100万。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七条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奖励:1-5年按当年所交年费据实资助,6-10年按当年所交年费的70%资助,11-20年当年所交年费减半资助,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年费缴纳收据。

第八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资助奖励3万元。

第十条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奖励2万元。

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国内专利费用和维持年费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和《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和《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资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商标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新增申请注册商标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新增申请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指经济户口在永川辖区范围内),应提供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行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专利奖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中国专利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其他资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申报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资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资料:

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一条由区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一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1月至4月,受理上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授权、培育和获奖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各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定专人对纸质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一致、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区知识产权局。

(二)资料审查。区知识产权局指定专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意见。对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统一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报请审批。由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区财政局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批后在永川区政府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按标准兑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助奖励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属实的,列入黑名单,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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