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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限是多久,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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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限是多久,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五十年,从作者去世之日开始计算,假如法人持有著作权,则产权保护从发表作品开始计算五十年。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从法律方面也不断完善,主要包含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

一、著作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限是多久?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以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通常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假如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都有什么?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仅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坚决与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4、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其中包含著作权,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五十年。作者死后五十年内,别人不得擅自使用发表或者出版作品。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涉及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或者刑事。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它起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利用而带来的利益。著作权制度产生于出版业,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是出版业的主要技术背景。出版业的产生使一些作品能够被大量的复制出售,使某些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由此各种盗版牟取私利的行为也应运而生。欧洲印刷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给出版商带来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给诚实的商人造成极大的威胁。出于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的垄断的复制和发行权。特许出版权就是由英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英国在16世纪中叶成立了印刷工会,以维护出版界从业商人的利益。英国政府实行了书刊出版的特许证制度,即由皇家通过特别授权,给予印刷工会的成员及获得特许证的商人以出版书籍的特权。这时的特许出版权的性质是国家授予的特权,属于公权力,其利益的收取人是出版商,所保护的行为是复制发行;而作者本人从中并无任何受益,反倒成了这项制度的局外人。因此,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并不是著作权制度的起源。直到18世纪初,世界上才诞生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人们认识到作者才是创作的泉源,作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即使出版商的利益保护得再充分也是无源之水。在作者阶层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这部法令以保护作者的主要权利为目的,建立了两项革命性的原则: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已经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该法令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它是以作者为本位的权利,确立了作者在此项权利中的主体核心地位。同时,由于权利是依法产生的,因此权利的性质确立为由民法调整的可转让的财产权。权利主体的不同和由公权力转变为私权力,标志着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该法只涉及了书籍与乐谱的复制行为,这一阶段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是“版权”制度阶段。18世纪末,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著作权理论学说,欧洲大陆各国也相继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他们认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作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著作权人身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是次要的。这些思想成为欧洲大陆国家中人格权的起源,大陆法系国家因而把著作权法称为作者权法(Author'sRightsLaw)。这样一来,著作权的概念更为明确,内容更加充实,著作权发展成为以作者为权利主体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的民事权利。其中,法国在1793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也像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法也形成了两大法律体系:1个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版权法体系,它把著作权主要作为财产权,不强调其人格权内容;另1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法体系,它不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并且着重强调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内容。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著作权两大法系的界限也日益模糊。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作品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利用。19世纪中叶前后,有些欧洲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实际互惠的做法开始将著作权的保护扩大到外国公民。可是这种做法内容不够完备,也没有统一的形式和标准,难以实施,因而建立统一的多边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成为迫切的必须。在1866年,10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经过1个多世纪的发展,该公约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相互间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性公约,目前有130多个成员国,适用的是在1971年批准的巴黎文本。二战后,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达不到《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标准,这些国家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它是对现行《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该公约于1955年9月生效。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更进1步加强了各国之间相互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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