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递交的常见问题
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递交的常见问题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有优先权。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因此,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时,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用以证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假如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中国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不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即,假如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必须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包含下列信息:在先申请人即转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必须转让的优先权信息,即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转让方将在先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包含优先权)转让给受让方。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以前,必须仔细核对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所含有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其中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要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受让人的信息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如有不一致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和相关当事人联络,询问不一致的原因。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为配合新《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展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于2021年8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这个期限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原有规定(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不同,做了适当调整,必须注意。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通常不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假如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并且PCT/ISA/210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有“PX”、“PY”类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可是,假如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显示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即根据PCT细则4.17(iii)作出的声明,申请人就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必须核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申请人是否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
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版权申请流程及费用是怎么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费用)
食品配方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流程是怎样
专利查询-专利搜索查询入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玩具注册商标流程及所需资料介绍
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1
商标转让一般必须多久,商标转让最快多久能用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谨慎
导读:近年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以及要求提前公开、要求提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等这些程序对专利申请人而言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关键字:优先审查,快速获权,审查进度01优先审查的缘由
近些年,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极大增长,2019年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量达140.1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达226.8万件,外观设计的申请量达71.2万件【1】,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人期望申请的专利申请能尽快获得授权,因此,专利申请人通常不仅在申请时办理了提前公开和提前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并且希望能进1步地加快专利审查进程,以期早日获得专利证书,甚至于2017年年底在长沙、上海和烟台实行的超快速审查通道,也是为了适应这一需求。
图1 2019年我国三种专利类型的申请量对比
02优先审查政策的出台
为了顺应这一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先后于2012年6月19日发布了第65号局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于2017年8月1日施行的第76号局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3】,以加快审查亟需尽快授权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第76号局令具体规定了专利申请能够进行优先审查的六种情况如下: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资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优先审查。
相比第65号局令只能办理发明优先审查而言,第76号局令扩充了办理优先审查的专利类型和范围,不仅能够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还能够办理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同时在专利申请的领域上做了扩充,例如增加了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等专利申请,取消了和合并了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第76号局令还进1步简化了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的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资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必须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但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尽管诸多专利申请人明知其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况,但仍然选择向各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优先审查申请,这种做法不仅为各省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带来了额外审核任务,浪费了审查资源,同时也让真正必须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被拖慢而无法尽快及时获得授权。
03优先审查的利与弊
事实上,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以及要求提前公开、要求提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等这些程序对专利申请人而言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以优先审查为例,尽管可能能尽早地获得专利证书,但却存在如下不利之处:
首先,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要求请求人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资料,但部分申请人仍然会进行检索,从而增加了专利申请成本;
其次,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仅有两个月的答复期限,相对于正常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起的4个月答复期限,缩短了约两个半月,这使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时间更加匆忙,甚至由于仓促答复、没有答在要点上而收到下一次审查意见;假如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时间自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超过两个月,但又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起的4个月答复答复的话,则会被自动转为常规审查程序,从而丧失了优先审查的机会;
最后,对于审查员而言,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这将代表着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多收到两次至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必须得出授权或者驳回的审查决定,相对于正常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可能收到类似于第四次甚至第五次审查意见,因此,很可能由于时间仓促导致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不彻底而做出对专利申请人不利的审查决定。
除此之外,关于常规的提前公开的利弊,专利申请人在选择提前公开与否的同时,应该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从长远的角度慎重考虑,不要盲目选择提前公开,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5】。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办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这也代表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将更快地变为公开文献而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于申请人而言,一方面丧失了专利法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机会,另一方面,相比传统的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间两个多月而言,申请人答复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答复时间仓促,一旦超过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且不超过通知书收到日起2个月,则丧失了优先审查的机会,从而被自动转为常规审查程序,则失去了优先审查的意义。
04结语
随着专利申请数量逐年递增的态势和审查资源有限的现状,专利申请人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必须,理性地选择是否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能够有效地避免集中申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导致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审查进度整体滞后的弊端,为真正必须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节约了时间,同时对专利申请人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http://www.cnipa.gov.cn/dOCS/20200203123754249256.pdf;访问时间2020年8月31日;
[2].http://www.sipo.gov.cn/zcfg/zcfgflfg/flfgzl/zlbmgz/1020113.htm;访问时间2020年4月26日;
[3].http://www.sipo.gov.cn/zcfg/zcfgflfg/flfgzl/zlbmgz/1020137.htm ;访问时间2020年4月26日;
[4].http://amr.hunan.gov.cn/amr/ztx/zscqQSx/zszcfg/zsflfg/201512/t20151207_10785155.html;访问时间2020年4月26日;
[5]. 刘佳芳,提前公开专利申请之利弊,长沙:发明与创新,2012年08期,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