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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撤销案件中,怎样考量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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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撤销案件中,怎样考量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什么是商标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在申请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引发的商标权撤销案件中,假如商标并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仅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那么能否维持商标的申请注册?围绕第7820729号“简悦”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此给出了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商标权撤销案件中,商标使用应该是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假如商标仅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则不能维持商标的申请注册。据了解,涉案商标由上海新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松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提交申请注册申请,2011年3月28日被核准申请注册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气等第11类商品上。2017年8月17日,企业名称中包含“简悦”二字的深圳市简悦生活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涉案商标于2014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不使用,请求撤销涉案商标。经审理,原商标局认为新松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新松公司不服,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交了该公司网页产品介绍截图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场所照片、空气净化器实物照片、部分销售发票照片公证书。2009年1月31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新松公司提交的网页产品介绍截图复印件为自制证据,无法明确其形成时间,且真实性难以确认,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部分销售发票照片公证书未显示涉案商标,且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场所照片证据亦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且空气净化器实物照片证据无法明确产品形成时间,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该产品已经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新松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将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决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新松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天猫店铺交易截图及销售记录、支付宝财务明细、检验报告等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松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空气净化器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但涉案商标除空气调节设备以外的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与空气净化器分属不同群组,且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尽管与空气净化器同属1个群组,但并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松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以及产品特性、工作原理、商品效用等,空气调节设备与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属于类似商品,并且根据社会公众的认知甚至会认为空气净化器属于空气调节设备的一种,一审判决认可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空气净化器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涉案商标应予维持。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记载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而非空气调节设备。尽管二者均归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可是涉案商标并未核准申请注册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上,新松公司将涉案商标实际使用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上,该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的使用。因此,新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一审判决尽管对于空气净化器与空气调节设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有误,但未影响其最终结论正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新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行家点评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可予以维持;注册商标人在核定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关于商标使用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的,当事人主张维持注册商标的,不予支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系申请人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之时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依据,故对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含义及范围的界定,亦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础,不能仅以商品名称的字面含义或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为认定依据。该案中,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空气调节设备与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同属于同一群组,且为类似商品。新松公司主张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与空气调节设备相类似的空气净化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该行为能够维持涉案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上的申请注册。对于该项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涉案商标并未在空气净化器商品上核准申请注册,且新松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空气调节设备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笔者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要尽量做到精准无误。假如一时无法精准地明确相关商品或服务,采取“穷举”式的指定方法也不失为一种选择。一旦发现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准确,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申请注册。

商标权产生及取得制度变迁历史考察(什么是商标权)
从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历史上曾经先后出现了两种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使用取得和申请注册取得。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商标权取得的方式上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国家以使用原则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则以申请注册原则为传统早期对商标提供保护的英美法国家以判例法或普通法作为保护的渊源,即商标权凭使
商标在先权(什么是商标权)
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相对于商标权而言,在先权系指别人在待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依法享有的民商事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先权利(priorright),或先前权利,严格讲不是法律上的1个特定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同一权利客体,能够同时或
商标权特征(什么是商标权)
(1)商标真实性。商标是否基于产品的实际能力,是否传达明确的理念及价值观,满足消费者对其的期望。(2)商标清晰性。(商标定位和阐述是否清楚明晰)。商标价值观,定位和主张是否阐述明确清晰。(3)商标得到投资方等的支持。商标运作得到和获得投资方面的支持程度。(4)商标自身领导意识和不断自我发展更新
商标权价值评估(什么是商标权)
在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英美等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尤其在美国,许多大学的商学院里都设置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课程,也形成了许多相关的专著。例如,《商标评估》(TrademarkValuation)、《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评估》(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
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什么是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本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一种核准瑕疵补正制度,也是一种商标权消灭制度。与注销、撤销不同的,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在权利形成之时即具有的,因此宣告无效的效
商标使用权税率是怎样制定的?(什么是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使用,普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条文去保护,商标不仅仅要申请申请注册,在使用商标的情况下,还会收取相关的税率。商标在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收取相关的税率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在中
商标权行政保护成效显著(什么是商标权)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向申请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制定了《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商标局落实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分工取得实效。(一)切实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面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
商标权的消灭(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能够注销申
商标权内涵(什么是商标权)
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
商标授权(什么是商标权)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能使1个商标成长强大的方法。一般而言,有些公司让别的公司使用自己公司商标名称去生产自己公司生产不了的产品,其次把自己公司的商标知名度提高。为了这个目标,无论我们是想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还是抓住与别的商标合作的机会,商标使用的许可是必备条件。以下是几个商标授权许可中必须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