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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内涵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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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内涵和实质

(1)专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专利又称“独占”(monopolies),专利对创新而言,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产权形式,是指政府主管(或代表多个国家的地区主管机关)应申请而发布的、表述一种发明并创设一种法律状态的文件,而这种法律状态就是通常仅有经专利所有人许可才能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获取专利的发明。专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所要求人们认可与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包含以专利法为基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和程序体系。其特征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2)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石。“人的创造性的思想是一种精神财富”,这是自然权利论的点睛之笔。依此理论,思想也是财产,既然财产具有独立、私有的特点,那么,作为思想产物的发明创造,就应享有独占的权利。该权利与生俱来,是谓“自然”,而法律只不过是承认和确立,但不是授予。自然权利论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得到反映。这也从1个侧面证明了专利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由于自然权利论与“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理论一脉相承。“对有益的工作给以适当的报酬”是报酬论的支点。发明创造能给社会以有益的贡献,社会理应给发明人适当的报酬。专利法正是用独占的保护权来实现这种适当的报酬;专利“是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手段”,是西方国家流行的专利制度理论一发展经济论。这一理论强调要加速工业发展,就必须鼓励和促进发明以及实施。专利的保护能刺激发明人的创造欲鼓励企业的资本向开发新技术倾斜,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展经济论在美国的1790年专利法中得到体现。契约论是一种假设,以尽早让发明人公开其发明,使其不致于将其发明长期保密甚至永不公开为出发点,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和发明人之间签订一项特殊契约以保护专利。契约的内容就是发明人公开自己的发明,而国家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独古利用自己的发明的权利,以此来实现促进发明人公开发明创造的目的。(3)各国专利权保护法律制度。专利保护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各国有关立法情况,专利保护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和外国人。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能够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归纳起来,各国法律规定以专利来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客体范围略有差异,有的国家对上述三种均予以保护,有的保护其中两种,不过多数国家仅保护其中一种,即将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保护的条件。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包含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这里所称条件是指实质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须具备的条件。多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世界各国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要求具备的首先条件;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须具备的条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归纳起来为新颖性。独创性、富有美感和适合工业上应用。外观设计是用于工业品外表形状等方面的,因此它必须能够应用于工业上,能够大量地复制生产。专利权的期限。国外对技术发明专利有效年限的制定。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和政治的环境下,经济体制和技术的创新者能否得到他预期得到的那份利润,这是创新的机制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例如对技术发明的专利的有效年限的规定,各国不一致。年限太短会削弱创新激励,太长又会增大由垄断带来效率损失。世界上多数国家将发明专利的期限规定在10年至20年之间。美国定为17年,英国定为20年0。在审定发明的“创新性”(novelty)和“有用性”(utiy)时,法国最宽泛,90%的申请都能够获准(1975年以前),德国最严格,仅有35%的申请获批准。各国都经过了反复实践和修改。②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申请日不包含优先权日,仅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世界各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的规定多在10年之下,我国专利法规定为10年,也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实施制度。任何1个国家实行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让发明创造投入到实际生产之中,转化为生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世界多数国家法律均规定专利批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的,专利主管机构可依法强制实施;专利权的保抑。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别人非法侵犯。对专利侵犯纠纷多数国家规定由法院审理。有的国家还成立专门的专利法院处理专利纠纷。在中国,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也能够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由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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