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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专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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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专利制度的发展

专利是针对发明人的权益而言,是指发明人的专有利益。保护专利的制度称为专利制度。原始的专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意大利,并于17世纪初在英国的《垄断法》中成型,它的核心是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处置。专利权指各种发明利益的专属权利。专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保护一项发明的发明权人的权利独享,使之具有排他权的制度。也就是说,专利性的知识产品在使用形态上布局有排他性特点,要保护专利权的利益,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使专利权益具有排他性。由于,作为专利发明人而言,专利使用是否排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证每个使用者向他支付使用费。也就是向政府专利部门提出有关专利申请,有关部门根据一系列标准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内容(当然不是全部技术秘密细节)进行公开,再经过一定阶段的争议期后,若没有异议,政府有关专利主管部门则批准申请者的专利享有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假如其别人希望使用一项专利,他能够向持有专利权的人提出申请,由专利权人向决定使用该发明的人发放使用专利的许可证资质,并向被许可人收取专利使用费,即“专利权税”,这就是专利收益。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容易被无偿盗用的专利知识产权,使发明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以便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造,加速创新的速度,为全人类的发展提供更强大的动力。可是,由于知识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他能够造福于全人类,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看,假如知识不能最大限度地为全社会创造福利,事实上是人类资源的浪费。因此,专利制度除了合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权力外,还应该促进知识在全社会内广泛扩散和应用。这就提出了专利制度的效率问题。第1个效率问题是专利权的界定成本最小化。所谓专利权的界定是指用什么准则去判定是否应该授予一项发明专利权。目前的法律及专利文件对专利权的界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第1个原则是实用性。即一项有创见的思维首先要在物品上形象化,能付诸实施。有了形象,才能判定该项发明与其他已申请注册的发明之间的差别,为保护发明人的权力提供明确的界限。假如一项发明只是一种思维,或只是一种理论,至于它的用途尚不能明确判定,也没有解决怎样实现的问题,还没有达到实用化并创造商业利益的程度,这样的发明不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第2个原则是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在原来领域有所突破,实现了新的进展,或将原有的发明进行新的组合,从而实现了新的功能。例如,找到了制造同样产品的新资料、新方法,运用新的原理制造了新的产品,或在原来的理论基础上发现新的应用领域,开发出了新的产品,或将原来的两项或多项技术进行了新组合,从而发明新的用途等等。没有创新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界定专利权必须一定的费用,既要使真正的发明受到保护,又要减少为明确发明专利所需的费用,减少专利申请人的负担。简化申请批准手续,应是专利制度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申请专利必须公开自己发明的主要细节,通过社会争议来减少专利管理和授予部门为明确发明的真实性所必须付出的工作量,减少为明确是否创新所必须的调查时间和费用。第2个效率问题是专利的最佳有效保护期的问题。由于竞争使得知识更新和各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一种专利所依赖的知识因“精神”磨损而变得落后时,专利可能会自动失去了应用的价值。同样,竞争对手为了竞争的必须,可能不得不投入成本去做同样的研究与开发,试图获得具有自己独立知识产权的发明,这可能导致社会重复投入,增加专利保护的社会成本。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假如给予专利的保护期过长,有可能使得专利的社会效益不能充分发挥而造成外部效率损失,使得专利保护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从消费者角度看,由于专利不能及时应用,会延缓产品更新速度,减低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的福利受影响。因此,专利的保护期应该适当缩短,以利于专利技术和知识的迅速扩散,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般而言,对于专利侵权的案件,在经济学上都认为是具有两面效应的。一方面,对于侵权者应该严惩,以保护发明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要宽容,以加快专利的扩散应用,扩大社会福利。对于侵权者的判决在他获得利益之后再执行,是最有社会效益的。由于侵权者生产了产品获得了效益,消费者可能获得了剩余(假如产品质量改善、价格下降等),并且当判决执行时,侵权者有支付能力时,发明者才能真正得到有效赔偿的好处。这能够解释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普通存在着审理缓慢,甚至是拖而不决的事实。可是,假如对知识产权侵犯过度,就会导致发明者利益受损,甚至收不回发明成本,严重挫伤发明主动性。究竟一项专利权保护多长时间最为理想,是没有办法通过数学模型精确明确的,由于一切都在转变。第3个效率问题是交易价格问题。一项专利的使用价格值多少钱,常常与发明的成本无关,而是主要取决于专利可能实现的潜在市场价值。很小的一件发明可能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成本回报率可能达到成千上万倍。而耗费很高成本的发明可能对科技革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这可能成为公共知识产品积累,未必具有很高的短期市场价值。一般而言,越是低成本的专利发明,越可能被人模仿“偷走”。因此,尽管市场价值很大,专利的价格也不应该定得过高。由于价格越高越会激起更多的人去“偷”。就像当前的许多VCD光盘和软件一样,正版价格过高,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承受能力,因此,盗版者就有利可图。尽管各国的惩罚力度都很大,但由于利益过大,铤而走险的人仍然络绎不绝。假如价格定得合适,也许会有更多的买主不愿冒“偷”的风险而去买专利使用权,发明者能够获得相对高的收益。因此,制定正确的专利价格战略十分重要。也有许多发明者,尤其是在某一行业内具有垄断能力的大企业,采取技术保密战略,在申请专利技术后,根本不出售使用权,以防自己的技术秘密扩散,导致垄断能力降低。专利的交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独家垄断的买断方式,不容许其别人使用,这是一种独占权的交易方式;二是通过专利许可证资质获得使用权的方式;三是通过技术咨询方式获得专利知识;四是通过技术设备的转让方式获得技术使用权;还能够是逐年支付方式。以何种方式交易,取决于专利者与申请人之间的偏好,以及专利的种类和申请人的实力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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