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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我国立法现状及域外立法借鉴(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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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我国立法现状及域外立法借鉴(什么是商标权)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关于姓名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盗用、假冒别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名人有权以抢注人侵犯其姓名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我国《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保护别人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则是规定商标损害别人在先权利时的救济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名人的姓名被别人作为注册商标后在初步审定至公告期限届满期间,名人有权以该商标损害姓名权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对已申请注册的名人姓名商标,名人能够在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除此之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当姓名商标在宣传时足以让社会大众混淆或误认为姓名商标与名人存在关联时,或名人认为以其姓名的谐音申请注册商标的词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名人能够姓名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综观上述几种处理方式,无论是提起诉讼、提出异议还是请求撤销商标,均为事后救济途径,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明显具有滞后性,且权利人需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金钱、时间或精力。侵权人在“傍名人”获取经济利益后,现行法律又难以对其实施惩罚性赔偿,无疑是在反向鼓励侵权行为。尽管《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予申请注册的兜底条款,但当前抢注名人姓名之风愈演愈烈,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不当抢注有着直接关系。除此之外,事后救济模式并未取得良好的现实效果,缺乏事前防范和阻却机制是我国现行保护体制的最大弊病。(二)域外立法的借鉴各国法律对于什么能够用于组成商标,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所作的正面回答都很简单,如“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对于什么不能够用于组成商标,则多数国家都规定得比较详细,各国规定的差异也比较大。《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以及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该条款明确了使用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以及派生名、肖像等作为注册商标,需经权利人本人或继承人、相应的政府主管机关同意,否则将禁止申请注册。我国台湾地区1993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交易法”第三章,规定了“不公平竞争”用于保护知识产权,补充商标法无法涵盖的部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得以相关大众所共知之别人姓名、商号或企业名字、商标、商品容器、包装、外观或其他显示别人商品之标征,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别人商品混淆,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项标征之商品者。该条款明确禁止以名人的姓名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使别人混淆。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直接将名人姓名列入禁止申请注册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事前阻却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尽管这种模式可能加大商标审查机构的工作难度,可是能够大大减少抢注行为的发生。同时,现行的事后救济体制不能抛弃,原因在于商标审查机构判断申请注册申请是否侵犯名人姓名权时,可能出于对“名人”知名度标准把握不一而出现遗漏或错误,保留事后救济体制能够给姓名权人预留补正的机会,通过姓名权人举证证明自己姓名的较高知名度,阻止抢注人获得申请注册或者撤销已经被抢注的姓名商标。

商标权产生及取得制度变迁历史考察(什么是商标权)
从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历史上曾经先后出现了两种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使用取得和申请注册取得。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商标权取得的方式上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国家以使用原则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则以申请注册原则为传统早期对商标提供保护的英美法国家以判例法或普通法作为保护的渊源,即商标权凭使
商标在先权(什么是商标权)
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相对于商标权而言,在先权系指别人在待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依法享有的民商事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先权利(priorright),或先前权利,严格讲不是法律上的1个特定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同一权利客体,能够同时或
商标权特征(什么是商标权)
(1)商标真实性。商标是否基于产品的实际能力,是否传达明确的理念及价值观,满足消费者对其的期望。(2)商标清晰性。(商标定位和阐述是否清楚明晰)。商标价值观,定位和主张是否阐述明确清晰。(3)商标得到投资方等的支持。商标运作得到和获得投资方面的支持程度。(4)商标自身领导意识和不断自我发展更新
商标权价值评估(什么是商标权)
在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英美等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尤其在美国,许多大学的商学院里都设置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课程,也形成了许多相关的专著。例如,《商标评估》(TrademarkValuation)、《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评估》(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
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什么是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本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一种核准瑕疵补正制度,也是一种商标权消灭制度。与注销、撤销不同的,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在权利形成之时即具有的,因此宣告无效的效
商标使用权税率是怎样制定的?(什么是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使用,普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条文去保护,商标不仅仅要申请申请注册,在使用商标的情况下,还会收取相关的税率。商标在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收取相关的税率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在中
商标权行政保护成效显著(什么是商标权)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向申请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制定了《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商标局落实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分工取得实效。(一)切实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面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
商标权的消灭(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能够注销申
商标权内涵(什么是商标权)
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
商标授权(什么是商标权)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能使1个商标成长强大的方法。一般而言,有些公司让别的公司使用自己公司商标名称去生产自己公司生产不了的产品,其次把自己公司的商标知名度提高。为了这个目标,无论我们是想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还是抓住与别的商标合作的机会,商标使用的许可是必备条件。以下是几个商标授权许可中必须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