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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总结(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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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总结(什么是商标权)

概括地讲,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竞合的方面主要有:(一)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利竞合;(二)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竞合;(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字号、商号等商业标记权的权利竞合;(四)商标权与域名权的权利竞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竞合形成的条件为:多个权利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同一客体,即同一客体上并存多个权利是权利竞合产生的基础。知识产权客体共同的特征之一是无形性,即不具有物质形态。这使得知识产权客体不像实物产权一样被有形地占有和使用。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既有不同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人的现象,也有不同权利共属同一权利人的现象。此类现象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权利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竞合关系,而是简单的侵权关系。在中国法律关系体系中,设立权利,又给予限制,自然有充分的法源基础。法律是分配利益的社会工具。若发生权利竞合涉及的权利不受限制,则与之竞合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故在处理权利竞合时应当重视权利的价值关系。否则将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必须从权利本身出发,尽可能地把同一客体上存在的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竞合关系,妥善地予以协调和衔接。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以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客体的取得,都必须以不损害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知识产权是无效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相辅相成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主宰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准则,它要求任何权利的取得、行使都应从善意出发。因此,在判别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时,假如证据证明别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别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将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客体作为其他权利申请申请注册或登记的,可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在先权利能够对抗在后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规定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可是,我国对于“在先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使界定“在先权”的问题增加了难度。例如,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权利人,对别人将与著作权的相同权利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否只在图书出版的服务类别上享有请求权或禁止权呢?还是在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都享有请求权或禁止权呢?基于我国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管理法规都不绝对排斥权利竞合的实际做法而产生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竞合的许多现象,不少学者认为对在后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无效界定十分困难。他们经常列举的案例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张小泉”商标于1997年被子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于1954年创立,二者间的权利竞合关系究竟谁先谁后,难以判定。相似的案例还有苏州雷允上中药制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雷允上”商标权与上海雷允上制药厂的权利冲突、上海吴良材眼镜店的“吴良材”商标权与全国许多城市的吴良材眼镜店的权利冲突等。对此,我们认为,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应当区别对待。必须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只是在改革开放后若干年后才有的,而商标法对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则是在2001年对该法修改后才明确的。因此,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同权利,现行法律不具追溯力,只能维持已有的状况,共存于不同的权利领域。至于其他情形,则是能够并且能够按照权利产生的时序予以调整的。其二,根据知识产权知名度的高低,实行区别保护、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权利受到实质侵害是给予在先权保护的主要依据,而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受到实质侵害的可能性则高于普通知识产权,一般可涉及多个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因此,处理这类知识产权的权利竞合时,在充分尊重诚实信用原则与在先权利的前提下,还应当对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权利与普通的权利竞合加以区别对待,兼顾各方利益。假如在先权利知名度高,那么,别人就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义务避免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权利的标识申请申请注册或登记,善意使用的除外。否则,在先权利理应受到有效保护。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这是调整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权利竞合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保护的客体。其权利与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一样,都享有专用权。假如在后权利知名度高,那么,就要兼顾各方利益,尽可能地做到利益平衡这一情形主要表现在商标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关系方面。例如,已出版的某连环画中的标志性人物被别人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后,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甚至超过了在先权利的知名度。如若剥夺其权利,那么,顷刻间,凝结商标权人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商标价值便会化为乌有。这对当事人权利双方未必都有益。就著作权人而言,容许商标权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可能对其更有利。由于,这既不会妨碍著作权人在版权上的再使用,同时在与商标权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著作权人还可获取一定的作品使用费。又如,某企业在先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与业内其他企业名称巧合一致(此类现象在现实中已屡见不鲜),而后者的知名度远甚于前者。假如以在先商标权对抗在后企业名称权,事实证明,难以践行。由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管理,也就是说,在同一辖区,只要申请的企业名称不与其他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也不管是否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名称权等)即可登记。而注册商标的核准、授予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下辖的商标局。由于同时存在两个授权部门,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竞合的现象。因此,目前该两种权利的绝大多数是并行共存的。当然,假如高知名度名称的企业认为,相同行业内的别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正是其所亟须的,那么,在与商标权人协商一致后,即可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或商标转让手续。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的,商标权人能够定期的获取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被许可方则获得商标的使用权。这是经济生活中的通常做法,如招商引资中的来料加工、定牌、贴牌生产等,大多采用该形式,即OEM(贴牌加工)。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或商标转让手续后,不再存在权利竞合问题。当然,商标使用许可费或商标转让费有时是相当高昂的。如使用在人用药品上的“扬子江”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而耐心、大量而细致、艰苦而曲折的谈判,才最终由申请注册人转让给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的;使用在地板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圣象”商标,原申请注册人为圣象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转让给江苏圣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费达1亿元人民币;使用在皮鞋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森达”商标,原申请注册人江苏森达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转让给深圳百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费达亿元人民币。当然,某些控股公司或母公司许可给子公司则是不收费的。如台湾的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自行车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捷安特”商标,则是独家许可给其控股的捷安特中国(昆山)有限责任公司的。

商标权产生及取得制度变迁历史考察(什么是商标权)
从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历史上曾经先后出现了两种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使用取得和申请注册取得。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商标权取得的方式上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国家以使用原则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则以申请注册原则为传统早期对商标提供保护的英美法国家以判例法或普通法作为保护的渊源,即商标权凭使
商标在先权(什么是商标权)
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相对于商标权而言,在先权系指别人在待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依法享有的民商事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先权利(priorright),或先前权利,严格讲不是法律上的1个特定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同一权利客体,能够同时或
商标权特征(什么是商标权)
(1)商标真实性。商标是否基于产品的实际能力,是否传达明确的理念及价值观,满足消费者对其的期望。(2)商标清晰性。(商标定位和阐述是否清楚明晰)。商标价值观,定位和主张是否阐述明确清晰。(3)商标得到投资方等的支持。商标运作得到和获得投资方面的支持程度。(4)商标自身领导意识和不断自我发展更新
商标权价值评估(什么是商标权)
在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英美等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尤其在美国,许多大学的商学院里都设置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课程,也形成了许多相关的专著。例如,《商标评估》(TrademarkValuation)、《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评估》(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
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什么是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本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一种核准瑕疵补正制度,也是一种商标权消灭制度。与注销、撤销不同的,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在权利形成之时即具有的,因此宣告无效的效
商标使用权税率是怎样制定的?(什么是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使用,普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条文去保护,商标不仅仅要申请申请注册,在使用商标的情况下,还会收取相关的税率。商标在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收取相关的税率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在中
商标权行政保护成效显著(什么是商标权)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向申请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制定了《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商标局落实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分工取得实效。(一)切实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面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
商标权的消灭(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能够注销申
商标权内涵(什么是商标权)
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
商标授权(什么是商标权)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能使1个商标成长强大的方法。一般而言,有些公司让别的公司使用自己公司商标名称去生产自己公司生产不了的产品,其次把自己公司的商标知名度提高。为了这个目标,无论我们是想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还是抓住与别的商标合作的机会,商标使用的许可是必备条件。以下是几个商标授权许可中必须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