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是未申请注册知名商标还是抢注》中的条件,在先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申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可是该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方式等必须受到限制,唯此才能平衡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公平竞争关系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分述之。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容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别人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申请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假如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申请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学者将注册商标人的此项权利称为“附以防止混淆的标志的请求权”,并且根据《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项请求权的主体还包含申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美国商标法》也规定专利商标局长在准予并存申请注册的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地点或者有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与申请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申请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注册商标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申请注册商标。假如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将导致两个商标的混淆和混同,使消费者无法识别。我国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注册商标人“能够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与世界各国的规定一致,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平衡。3.在先使用权的移转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申请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假如容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注册商标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4.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在商标法修订过程中,也曾设有商标在先使用权条款并规定有地域限制。然而,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抗注册商标人的侵权请求。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以加上适当标示为条件,从而与申请注册商标形成区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只要满足这一区分要求,就不会损害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的地域范围。我国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规定,能否理解为商标在先使用权仍然存在地域限制,即“原使用范围”除了商品和服务外,是否包含地域?总体上而言,“原使用范围”是个时空概念,应当包含地域,因此,在先权利人在其商标上加以适当标示,地域也不超乎其原有范围,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商标权产生及取得制度变迁历史考察(什么是商标权)
从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历史上曾经先后出现了两种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使用取得和申请注册取得。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商标权取得的方式上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国家以使用原则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则以申请注册原则为传统早期对商标提供保护的英美法国家以判例法或普通法作为保护的渊源,即商标权凭使
商标在先权(什么是商标权)
关于在先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相对于商标权而言,在先权系指别人在待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依法享有的民商事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先权利(priorright),或先前权利,严格讲不是法律上的1个特定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同一权利客体,能够同时或
商标权特征(什么是商标权)
(1)商标真实性。商标是否基于产品的实际能力,是否传达明确的理念及价值观,满足消费者对其的期望。(2)商标清晰性。(商标定位和阐述是否清楚明晰)。商标价值观,定位和主张是否阐述明确清晰。(3)商标得到投资方等的支持。商标运作得到和获得投资方面的支持程度。(4)商标自身领导意识和不断自我发展更新
商标权价值评估(什么是商标权)
在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英美等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尤其在美国,许多大学的商学院里都设置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课程,也形成了许多相关的专著。例如,《商标评估》(TrademarkValuation)、《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评估》(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
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什么是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本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一种核准瑕疵补正制度,也是一种商标权消灭制度。与注销、撤销不同的,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在权利形成之时即具有的,因此宣告无效的效
商标使用权税率是怎样制定的?(什么是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使用,普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条文去保护,商标不仅仅要申请申请注册,在使用商标的情况下,还会收取相关的税率。商标在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收取相关的税率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商标使用权税率是多少在中
商标权行政保护成效显著(什么是商标权)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着力推动商标工作重点向申请注册确权与保护维权并重转变,制定了《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商标局落实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分工取得实效。(一)切实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面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
商标权的消灭(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能够注销申
商标权内涵(什么是商标权)
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
商标授权(什么是商标权)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能使1个商标成长强大的方法。一般而言,有些公司让别的公司使用自己公司商标名称去生产自己公司生产不了的产品,其次把自己公司的商标知名度提高。为了这个目标,无论我们是想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还是抓住与别的商标合作的机会,商标使用的许可是必备条件。以下是几个商标授权许可中必须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