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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变更相关操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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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变更相关操作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完毕15日内要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2.按现行电子申报渠道填报变更事项。

(四)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由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受理审查处承担,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上公布。

相关附件材料

一、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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