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https://qyyi.cn//aiimages/26/138.png)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
财政扶持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动新区养老服务业深入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制定新区养老服务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对于浦东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人人共享、梯度设计、精准补贴”的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不断扩大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着力发展以失能失智老人专业照护为主的机构养老和以社区托养为载体的“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加快完善具有浦东特色,符合浦东实际的“大城养老”浦东样板,努力形成养老服务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的机制,不断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老有颐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需求,为不同老年群体提供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供给。重点支持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康复服务型机构,努力使人人都能过上更有品质、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晚年生活。
(二)坚持传承发展,鼓励探索创新。在延续既往扶持意见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础上,衔接市相关政策,鼓励发展认知症照护床位、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农村睦邻点等服务模式,创新养老服务内容,提升智慧养老水平。
(三)坚持托底保障,探索适度普惠。充分发挥政府在保基本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保障作用,同时积极鼓励多元参与,有效激发活力,探索从侧重机构向社区居家转变,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提高服务可及性、扩大服务覆盖面,逐步实现适度普惠。
(四)坚持加大扶持,注重提高效益。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增加资金总量。推进完善养老服务精准补贴机制,实行以奖代补、补贴与考核相结合等举措,提升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养老机构
1、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区福彩金按每床2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对其他非营利的养老机构,区福彩金按每床1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长者照护之家,区福彩金按每床1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3、在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认知症照护床位,由区福彩金按每床1:1配比市级补贴。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认知症照护床位的,可同步享受新增养老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认知症照护床位的一次性床位补贴。
4、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新增床位,区财政按每床5000元给予开办费补贴。
5、养老机构收住经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的浦东户籍老年人,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床100元/月补贴;对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区财政分别再给予每床100元/月、150元/月、200元/月、250元/月、300元/月的补贴。
6、在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四级、五级的,在其等级有效期内,区财政1:1配比市级奖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其中从四级升为五级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5万元奖补。对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三级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7、在本市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区财政1:1配比市级奖补,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同一机构三年内只奖补一次。
8、长者照护之家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后3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9、认知症照护床位自正式执业之日起予以补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10、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连续六个月签约服务总人数达到20~49人/月、50~99人/月的养老服务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连续六个月签约服务总人数达到100人/月的,享受市级一次性奖补15万元。
11、对符合要求的存量养老机构改造项目,区财政按1:1配比市级补贴,市、区二级总补贴金额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封顶。
(二)扶持社区养老
12、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不同类型的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市级示范睦邻点,具有微日托、助餐功能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区财政按1:1配比市级建设补贴。
13、对正常运营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连续三年评估等级达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同一机构三年内只奖补一次。
14、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免费提供基础型服务,经评估,区财政按核定托位数给予500元/月的运营补贴;对于设置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的微日托,给予每个托位100元/月的补贴。
15、对社区长者食堂,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运营补贴:800客及以上的,区财政给予补贴8万元/年;500~799客的,补贴6万元/年;150~499客的,补贴4万元/年。
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50~149客的,补贴5000元/年;49客及以下的,补贴3000元/年。
经认定,对运营3年及以上、定点挂牌的助餐服务企业(单位),区财政按年日均供餐50客以下给予3万元、50客及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睦邻互助点,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街镇级3000元,市、区级5000元的奖励补贴。
17、对开展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的街镇,区福彩金按1:1配比市级项目资金。
(三)扶持老年特殊对象
18、在新区外环以内区域各街镇的老年人(新区户籍,下同),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入住新区外环以外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入住南汇新城、书院、万祥、泥城、老港、大团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入住祝桥、惠南、宣桥、新场、航头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入住康桥、川沙、周浦、曹路、合庆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19、对低保、低收入老年人,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在抵充各类补贴后的差额,区财政最高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贴。
20、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老人,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对9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本人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区财政按照低保老人市级政策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对本人月收入高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如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或享受服务时间不足20个服务单位的,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个服务单位补差。
21、智慧养老平台开发运营及长者智能技术运用能力提升等信息无障碍服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对纳入市应急呼叫全覆盖项目的老年人,区财政承担设备费、信息服务费及通信费;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等家庭独居老人、纯老家庭和80周岁及以上独居老人、纯老家庭申请安装紧急呼叫装置的,区财政承担设备费及信息服务费。
22、对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给予牛奶实物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3、低保低收入对象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个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老年人,给予40元/人次补贴。
(四)专项补贴
24、对养老机构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4万元;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托、助餐、居家服务)招用社会工作专技人员,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6万元。
25、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持证护理员,区财政对不享受市级补贴的对象,分别按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补,等级五级为20%,四级为40%,三级、二级、一级为60%。
26、对符合条件,在本区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的养老护理人员,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元。全日制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满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27、社区为老服务机构和各类为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费由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四、附则
(一)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新区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24日,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