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https://qyyi.cn//aiimages/26/1715.png)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12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及电话:董少龙010-58123153
传真:010-58123153
e-mail:yanglaojianguan@163.com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2019年11月4日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任务要求,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申报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主要起草过程
2019年5月,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委托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等单位承担该标准起草工作。先后3次赴市场监管总局就标准起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6月4日,召开立项评审会。期间,赴江苏、贵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多次组织召开标准审稿会。8月21日,国家标准委就《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根据反馈意见,并再次充分征求系统及标准化领域专家的意见,形成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遵循如下编制原则:统一性、通用性、规范性、普适性、警示性、安全性。通过执行本标准,对服务安全隐患起到有效发现、有效防范、有效排查、有效整治作用。
起草组充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涉及医疗、食品、药品、意外事故预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制定本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和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推荐性标准协调、衔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冲突。
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8个章节。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安全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以下术语:风险、安全、相关第三方、床单元。
(四)基本要求。
规定了本标准的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人身意外伤害;
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450的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配置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康复设施设备安装应符合GB 24436的规定;
安全标志、颜色表征应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的规定。
(五)评估。
包括:评估要求、评估内容、评估结果。
(六)服务防护。
包括:防窒息、防压疮、防坠床、防烫伤、防跌倒、防走失、防伤害(含自伤)、文娱活动、医疗护理、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食品药品、清洁洗涤。
(七)管理要求。
包括:值班值守、设施设备、危险物品、吸烟管理、信息保密、财产管理。
(八)评价与教育。
包括:安全评价、安全教育。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大部分专家认为标题“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规范”,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标题太近似,界定不清,难区别,要求标题中“质量”两个字去掉,改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该要求被采纳。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无采标情况。
七、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为依据,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情况下,制定强制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规范,将有利于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监管,并作为检查、考核、执法、处罚依据。
目前,养老机构在管理与服务中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有效的应对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空白。本标准对防范服务安全隐患的发生、排查潜在的服务安全隐患、整治服务安全隐患起到关键作用。
因本标准内容均涉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建议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八、实施标准的措施
建议民政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标准实施,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在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宣传和贯标培训,并进行检查、考核、执法、处罚。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起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