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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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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按照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并建立了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府欧阳晓晖副主席批示:“请民政厅牵头负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有计划、有组织推动工作落实。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我厅起草了《全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全区35个委办厅局的意见,已全部采纳。同时,各委办厅局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全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1名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全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督促、检查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等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级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党组成员高建华担任,副主任由养老服务处处长邢岗担任,联络员为养老服务处副处长李晔。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为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全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口老龄化问题,统筹安排和支持基本养老设施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作。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及护理费收入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通过“信用内蒙古”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自治区教育厅

加强老年教育业务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和社区开展老年教育;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教育相关专业、课程,开展涉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精神,加强对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老年开放大学)系统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各级增加对老年教育的经费投入,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等科技创新成果用于养老服务;加大高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力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协助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同时,做好老年人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设产学研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

五、自治区公安厅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和求助,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伤害、诈骗、盗窃、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生命安全。落实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随子女户口迁移政策。

六、自治区民政厅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对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负责城乡特困老年人工作,研究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推动为老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发展。

七、自治区司法厅

做好全区老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向需要法律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落实小额遗产公证费用减免制度。

八、自治区财政厅

建立科学的经费投入和调整机制,为全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养老服务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执行养老服务人才相应职业技能标准。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纳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广泛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培训合格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督促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对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十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指导养老服务设施的环评审批和备案工作。

十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指导各地在市政建设、住宅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中,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配套设施。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造,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老旧小区改造时配备适量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做好养老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在机场、铁路、客运站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设置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开辟候乘专区或绿色通道。

十四、自治区农牧厅

协助做好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关爱保护工作。

十五、自治区商务厅

鼓励引导自治区养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十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研究拟定全区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研究促进全区老年旅游市场发展的政策,宣传和普及针对老年人旅游的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积极支持和发展全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家庭医疗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签约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合理对接。支持和推动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动开展“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老年人的健康评估工作,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八、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养老机构灾害避险安全知识宣传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十九、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工商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老年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老年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

指导各地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优惠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吸引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措施。对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其免税收入(在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协调指导全区各级广播电视台,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反映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人和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协调指导自治区和盟市广播电视机构,办好老年节目、栏目。

二十二、自治区体育局

组织开展老年人全民健身活动,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落实公共体育地馆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政策。

二十三、自治区统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常住老年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区老龄人口数量调查统计数据:为研究、制定养老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统计工作。

二十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适合老年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配合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好老年人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及事件处置工作。

二十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在脱贫攻坚期内,协调各地严格按照贫困户识别标准和程序做好农村牧区困难老年人的建档立卡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行业部门需求,提供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及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名单,确保享受相关扶贫政策。

二十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全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开发稳定安全、适合老年人群的金融产品。

二十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商业养老保险、商业老年护理保险等;指导和监督保险行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增加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供给,发展养老服务类综合保险服务。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依照法律、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类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十、自治区总工会

关心离退休职工的政治、文化、物质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

三十一、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促进青少年与老年人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参与社会发展。

三十二、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关心老年妇女思想、政治和文化、物质生活,参与和促进有关老年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在老年妇女中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为老年妇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十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老年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老年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三十四、自治区红十字会

指导各地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各级积极组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满足老年人日常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十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附件3

全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邓月楼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成员:

刘丽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喜荣自治区教育厅总督学

云涛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张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呼禾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高建华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

吴铁城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王凤岐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

刘浩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陈伟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杜俊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揭新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郭莹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吴忠岩自治区农牧厅副巡视员

李春生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

李晓秋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段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巡视员

徐能火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吕新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刘长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副局长

牧仁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志友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刘向东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吴光飙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助理

韩建刚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李荣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师立强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盛晔内蒙古银保监局副局长

于哲内蒙古证监局纪委书记

王俊自治区总工会副巡视员

刘晓宇自治区团委副书记

梁淑琴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马俊学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陈立本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

李忠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附件4

全区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联络员:

曹笑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

陈宏利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主任科员

叶岭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调研员

巴特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处副处长

白云涛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调研员

李晔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副处长

李英勇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

贺美玲自治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立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李永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地空间用途管制处调研员

邬喜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副处长

龚艳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副处长

鲍红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客运科科长

李建华自治区农牧厅社会事业促进处调研员

张冠女自治区商务厅服贸处副处长

白俊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处长

杨若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老龄处处长

胡现峰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人事教育训练处处长

肖海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副主任科员

李桂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郭锦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处长

刘贵生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处长

张建华自治区统计局人口就业处处长

燕晓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金融发展处处长

王振忠自治区扶贫办信息监测中心负责人

色登敖其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

赵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

薛峰内蒙古银保监局人身险监管处调研员

郭劲松内蒙古证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处长

赛吉拉夫自治区总工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杨国奇自治区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长

魏云玲自治区妇联权益保障部部长

景清自治区残联维权部主任

李鑫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部长

李宁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监督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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