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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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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管理,提高评估的有效性,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编号:MZ∕T039-2013)行业标准、《关于推进杭州市长期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交流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或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老年人。评估等级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估机构要求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且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三)评估人员不少于5名,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其中一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助理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员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定期参加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估规范

第七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实施,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申请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第九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使用全市统一信息平台,逐步推行评估移动端实时录入,评估机构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委托部门。

第十条 评估机构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医学、护理学背景。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前应预约,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材料。

第四章 评估结论及应用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第十三条 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动态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原申请地提出复评申请。由申请地民政部门指派其他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应在10日内完成,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首次评估免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从事养老服务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应按照相关要求择优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填写《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2)。

第十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评估机构上报杭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评估机构,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评估对象基本信息的核实,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指导各地开展评估工作。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对评估标准修订、评估人员培训、评估结果争议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对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含评估人员)当年5次以上投诉查证属实的;

(二)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评估时出现严重失误;

(三)弄虚作假;

(四)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

附件1:杭州市老年人人能力评估表.docx

附件2: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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