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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2〕199号
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严防养老机构欺老、骗老、虐老等问题行为发生,依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厚植为民情怀、提升职业素养”主题教育活动关于开展工作薄弱点、风险点排查整改的部署安排,现就开展养老机构(含收住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养老机构资质条件、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服务质量的薄弱点、风险点,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坚决防止发生欺老、骗老、虐老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现养老机构欺老、骗老、虐老等重大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全部排除,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有效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督防范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养老机构主体资格条件。全面检查养老机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重点核查养老机构的经营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经营范围、年审年检情况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条件,是否进行了适老化改造;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无资质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区域内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集中养老服务且未依法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情况。全面核查机构法人代表、举办人及主要投资人的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情况;核查养老机构医疗、养老护理员、中控等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重点核查养老护理员的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欺老虐老记录及心理健康等情况。
(二)全面排查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执行。全面核查养老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逐条核查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实地检查养老机构规范日常管理、执行服务标准、加强风险防范、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和程序是否完善。
(三)全面排查养老机构欺老虐老问题。重点排查养老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出现殴打、辱骂、诽谤、体罚老年人,非法对老年人进行约束,非法搜查老年人身体,明知老年人突发疾病不通知家属也不送医救治,故意提供变质食品或不给老年人吃饭,通过语言或非语言形式歧视、孤立老年人等情形。全面梳理老年人及家属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区级监管电话,投诉养老机构欺老、骗老、虐老问题线索、矛盾纠纷及办理情况。实地检查养老机构内卧床老人照护服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伤痕、褥疮等问题。
(四)全面排查养老机构违规收费问题。重点核查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老年人及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收取高额押金或会员费、以办理超值服务卡名义高额收取老年人费用、以预订养老床位享受优先优惠入住收取高额预存费用、收取老年人押金后无正当理由不予返回等情况。全面复核养老机构收取老年人各类预付资金情况(包括收取的主体、时间、老人姓名、收取金额等),核查中央政法委12337举报平台转办的涉嫌养老诈骗线索情况。
(五)全面排查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深入细致排查养老机构在消防、食品、防汛、意外事故、非正常死亡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针对2021年以来各级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全面排查养老机构经营状况。重点核查养老机构土地、房屋设施的所有权及租赁情况;核查与老年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是否超过房屋设施租赁期限;核查养老机构运营方同时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商法人开展运营,是否违规设立使用账外账户情况;全面核查近三年来养老机构领取政府财政补贴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套取财政资金情形;核查特困供养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挪用供养救助经费、侵占老年人钱物等情况;核查收支基本情况,特别是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资金流向不明或高额负债问题。其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核查是否设立独立银行账户。
(七)全面排查养老服务监管落实。全面核查各区是否按照《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21〕20号),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是否细化明确规自、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专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核查辖区养老机构监控视频等信息化监管设施全覆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在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下,由各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7月22日前,各区民政局应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二)开展全面排查。8月10日前,各区民政局完成重点任务的全面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工作台账,逐项录入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
(三)抓好全面整治。9月20日前,各区民政局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挂账销号,能立行立改的马上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工作步骤和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录入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
(四)组织总结提升。9月底前,各区民政局全面总结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主要做法及成效,针对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办法或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从讲政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组建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专项检查整治协调机构,严密部署、精心组织好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区民政局是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终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内容,对出现欺老、骗老、虐老问题行为的区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强督促指导。采取机构深入自查、区级全面核查、市级部门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督导。对于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类案问题,各区要及时研究解决;超出部门权限需提级管控的,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动汇报或提出工作建议,确保隐患问题件件抓落实、事事有结果。市民政局将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开展常态化飞行检查与督导。
(四)建立长效机制。对发现风险隐患、矛盾纠纷立行立改基础上,建立监督防范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将加快修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将示范文本调整为强制性文本并全面实施。全面实施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督促养老机构定期报告矛盾纠纷等运营管理状况。探索在养老机构推广配备护理记录仪,实现照护服务全程留痕。
(五)加强宣传动员。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专项检查整治期间,市民政局设置监督电话(65868811),各区应公布区级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请各区民政局按时按质向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7月22日前,报送本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8月10日前,报送本区风险隐患工作台账,并录入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9月20日前,报送本区风险隐患整治整改情况,并录入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9月底前,报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建立的长效制度机制、有关意见建议、典型经验做法等。
附件: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检查清单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检查清单
养老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
检查 条款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否 具备 | 整改 建议 |
依法取得相应 服务资质 | 1 |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配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 | 4 |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
5 |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 |||
6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
7 | 在养老机构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
8 |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 |||
规范服务管理 | 9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
10 |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 |||
11 |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 |||
12 |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 |||
13 | 养老机构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 |||
14 |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 |||
15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 |||
16 |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 |||
17 | 严格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 |||
18 | 对外公开养老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 |||
设施设备及物品要求 | 19 | 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宜,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 ||
20 | 设置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餐厅等共同活动区,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物品 | |||
21 | 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
22 | 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 | |||
23 | 地面做防滑处理 | |||
24 | 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安装呼叫装置 | |||
营造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 2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
26 | 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 |||
27 | 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 | |||
28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
29 |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
30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 | 31 | 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事项,为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 | ||
提供安全、营养均衡膳食服务 | 32 | 建立膳食服务制度、流程及岗位职责 | ||
33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
34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35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
36 | 每周至少检查1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食品,提醒老年人处理过期腐烂的食品 | |||
提供居室清洁 卫生服务 | 37 | 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 | ||
提供公共服务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 38 |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
开展医疗 卫生服务 | 39 | 设立院内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 ||
40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
促进老年人 健康管理 | 41 | 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 ||
42 |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
防止养老机构内 感染 | 43 | 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消毒和隔离制度 | ||
44 | 有养老机构内个人卫生的规定,包含洗手操作标准、配置手套口罩等必要防护性物品的规定 | |||
45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
46 | 有专人负责机构内感染控制,做好记录 | |||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矛盾调处、危机干预等服务 | 47 |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 ||
48 | 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 |||
资金管理使用 | 49 | 建立特困供养机构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 ||
50 | 违规擅自处置特困人员供养经费 | |||
51 | 按规定标准配备特困供养机构护理人员 | |||
52 |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管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
确保消防安全 | 53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
54 |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并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要求 | |||
55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
56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
57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
58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
59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
60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
61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
62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63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
64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
65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
确保特种设备 安全 | 66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
67 |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有记录 | |||
68 | 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 |||
妥善处理突发 事件 | 69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
70 |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养老机构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或实行24小时巡查 | |||
71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
72 | 按规定报告涉及欺老虐老等服务质量投诉、举报或纠纷问题 | |||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 | 73 | 按规定报告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 ||
74 | 按规定报告涉新冠疫情或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 |||
75 | 按规定报告机构内人员非正常死亡,他杀、自杀、伤人等事(案)件 | |||
76 | 按规定报告消防事故,施工等安全生产事故 | |||
77 | 按规定报告其它涉老安全问题或涉养老机构安全的隐患或问题 | |||
78 | 按规定报告养老机构经营状况,包括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包括收取老年人各类预付资金情况)、收支基本情况、场地租赁情况、经营合同期限等 | |||
79 | 按规定报告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情况 |
注:1.没有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养老机构,针对该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内容不做检查。
2.对不具备的服务项目,如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的,鼓励被检查单位提升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