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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烟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类有效资源,针对老年人养老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逐步推进,渐序发展。
3.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以城带乡,分类实施,使城乡养老服务业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4.坚持保障重点、适度普惠。在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城市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全覆盖;在市区设立邻里养老互助点500个;各县市区普遍建有1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政府主办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种形式的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护老院或护理中心等,开展多种老年护理服务,建成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新增养老床位2000—3000张。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整合、盘活社区资源,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
(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政府为城镇“三无”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和“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推进以“电子保姆”自动呼叫为载体,以社区配送网络和专业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本着自愿、就近原则,在有条件的老年人家中设立养老互助点,提倡老年人邻里互助服务。
(四)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依托农村敬老院及各类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农村延伸。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
1.资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资助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10000张。对床位50张以上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各区范围内按每张床位5000元、其他县市按每张床位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改扩建及租赁用房5年(含)以上的减半资助。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和长岛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40%和60%,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和海阳市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开发区和高新区所需资金由两区财政自行负担。
2.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烟台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数量每年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具体标准为:自理类每人每月50元,介助类每人每月100元,介护类每人每月120元。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栖霞市和长岛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福彩公益金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不含莱阳市)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和市福彩公益金各承担50%。
3.给予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改扩建的规模300—750平方米、床位20张以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达标后,从福彩公益金中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不含莱阳市);对规模750平方米以上、床位30张以上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给予相应资助。对正常经营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给予运营补助4万元(不含莱阳市)。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运营补助。
4.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下同)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月为每户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般不少于30小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本辖区补助标准。在市中心区内社区老年人家中设立的“邻里养老互助点”,每处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由区财政负担。对市中心区内高龄老年人和部分特殊对象要一次性加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其年服务费由市级福彩公益金与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对本地养老互助点及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二)优先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对于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评估确定土地价格。
(三)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其水、电、供暖、燃气和固定电话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
(四)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养老服务,并把从事养老服务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整体规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逐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区(村)改造时,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服务(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公寓、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二)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竞争招标、市场运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市中心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优惠办法给予其相关优惠。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队伍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夯实养老服务的人才保障基础。积极面向“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制度,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社区志愿者、辖区内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四)建立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有关部门视情予以警告、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设置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养老服务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事业财政预算,形成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增长机制。市级福彩公益金要重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体系。要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养老服务组织网络,成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评估、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协会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可参照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管理办法,给予列编、工资等待遇。建立健全对困难老年人的认定评估机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保障各项养老服务建设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列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在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抓好督导落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注重培育典型,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行业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