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民政、城乡建设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21〕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等工作,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二、配建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邻近广场、公园、绿地、医疗卫生设施等交通便利地段,须具备辐射家庭养老床位、日托照料、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基本功能。
(二)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签订《武汉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三)新建住宅小区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辖区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运营方的运营服务模式,采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直接参与等形式,对建设单位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指导,确保形成符合辖区实际、能够发挥服务效能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及验收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核实申请,不予发放有关行政许可。
(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应与首期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排污、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
(三)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应作为联合验收参验部门,民政部门对是否符合本通知配建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设施移交
(一)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移交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所有档案材料,无偿移交产权,并于9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应配合街道(乡镇)尽快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办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的,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后,由项目所在街道(乡镇)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使用,未经区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拆迁等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应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五、工作要求
各区要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把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实施专项督导,及时将投入运营后的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对违反规范标准要求、且未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任主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严重的,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武汉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甲方: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乙方: (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位于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合计住房 套。该居住项目共分 期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决定要求,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乙方在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计划于 年 月开工, 年 月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符合消防有关要求。
(二)设施选址交通方便,充分满足老年用房日照、采光、通风等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结合良好。
(三)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适老化,空间布置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
(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五)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老年人体工学要求。
(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在交付使用时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七)其他约定标准:
四、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
(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二) 乙方应在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三)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
(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五)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及争议解决
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同违约。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一)本协议仅适用于由乙方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项目。
(二)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文件、规范、标准、政策、法律如有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四)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