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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2022年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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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2022年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

根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通知》(武民政〔2019〕9号)要求,为落实好养老服务有关扶持政策,现就做好养老服务有关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养老机构(含农村福利院)

1.建设补贴。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按照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属于租赁房产兴建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补助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

2.运营补贴。在民政部门备案、年检合格(不用年检除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老人实际入住床位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中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中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依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2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按照3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2021年8月份享受过封闭管理期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不重复享受该月度运营补贴。

3.封闭管理期间运营补助。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含公办和农村福利院)、提供24小时集中居住的社区服务网点和农村幸福院。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分级管理细则的通知》(武防指办〔2021〕36号)按封闭管理当日(2022年2月21日)的实际入住人数(含社会代养人员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暂发1个月运营补贴。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老一小”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函〔2022〕53号)精神,补贴可用于提高服务对象生活水平、购买生活及防疫物资、在岗工作人员补助等保障机构运转方面。

(二)养老服务综合体

1.建设补贴。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其中,享受第一年建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政府采取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无偿提供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应在5年以上);(2)建设标准符合《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的通知》(武民函〔2021〕127号)要求;(3)经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4)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享受第二、三年建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1)50%以上的床位用于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高龄、失能、失独、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2)收费实行普惠价格,对低保、高龄、失能、失独、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收费价格优惠,总收费参考我市城镇职工人均退休金水平合理确定。

2.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综合体依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2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按照300元/张/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医养结合补助。对养老服务综合体内设医疗设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类型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设置护理站一次性补贴5万元,设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一次性补贴10万元,设置医院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建设补贴。对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和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15(9)万元、5(3)万元、1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改建而成的中心辐射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达到建设标准并由区民政部门发文确认的,按照其用于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属于省级街道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的,申请补贴时应扣除省级补助资金)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对正常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时间视同正常运营),按照“年度补贴标准/12个月*正常开展服务的月份”计发运营补贴。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10(5)万元/年;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2(2)万元/年;农村幸福院3万元/年。中心辐射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按照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标准享受补贴。

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建设、运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二、补贴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参照(武民政〔2019〕9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表格,其中养老服务综合体还需提供新建、购买、租赁证明材料,验收报告和运营协议,登记、备案资料等。

(二)审核。区民政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实地核查或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全面实地核查。

(三)公示。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将申请补贴的机构及设施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公示7天。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5月30日前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三、补贴资金渠道

根据《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武财社〔2021〕652号)要求,2021年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级补助资金将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

市属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补贴发放。各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扎实组织开展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验收认定、补贴申报、资料审核、实地核查、补贴发放等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把握好时间节点,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对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存档。

(二)加快资金拨付。各区民政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强市区补助资金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补助,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各类补助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填报、审核、发放、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武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7)供参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武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汇总表》(附件8-11)及补贴拨付情况报告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附件:武民办[2022]6号doc(养老处)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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