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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老年护理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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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老年护理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发展老年护理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老年人获得感、提升老年患者满意度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资源布局,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老年护理中心建设。现就做好老年护理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老年护理中心建设单位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老年护理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区卫生健康委推荐、市卫生健康委评估,确定东城区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家医疗机构为2022年北京市老年护理中心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老年护理中心建设标准

老年护理中心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提高老年患者生存质量为主,重点为失能、术后老年人提供全科/普通诊疗、医疗护理、基础康复、生活照护等服务。老年护理中心可独立设置,也可利用医疗机构现有护理单元(病区)设置。

(一)床位设置

护理床位总数20张及以上。

(二)专业设置

至少提供普通内科诊疗、日常医疗照护、基础康复医疗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至少能够提供满足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所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其中,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项目等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三)人员配置

1.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内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应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和中医等相关专业的医师定期巡视查房,指导或协助处理相关医疗问题。

2.每床至少配备0.6名专职护理人员,其中护士与护理员的比例为1:3-4。

3.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设置护理床位达到或超过30张的,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基本设施、基本设备、管理等要求参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中护理中心基本标准(附件2)和管理规范(附件3)进行配备和管理。

三、老年护理中心主要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老年护理中心重点为医院急性后期和术后,以及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具有较强护理需求的老年患者提供阶段性护理服务;为病情稳定后转至居家和养老机构的老年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开展老年护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参与老年护理配套制度、标准制定,参与老年护理中心服务价格、付费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研究。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资源,在区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成立机构内推进工作小组,编制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装修改造、设备采购、运行管理、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内容,按照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加快完成护理中心建设,并于2022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

(三)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各建设单位要完善患者出入院评估制度、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等措施,保障医疗服务安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护理、康复等设备、耗材、消毒药械和用品。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建设单位要根据床位数量、收治老年患者健康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人员配置标准,配齐配足专业执业医师、护士和护理员。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护理员应接受过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工作人员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为老年护理中心有关医护人员提供培训,各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选派医护人员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加快老年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落实《“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国卫老龄发〔2022〕4号)提出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护理院(中心)的任务。要积极协调区财政、发改、医保等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护理中心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加强对本区建设单位的指导、管理,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高护理中心床位利用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参与建设老年护理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中心、护理站,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

(二)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市财政为建设单位提供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配套资金。专项资金仅用于设备采购或房屋装修改造。各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本年度应使用完毕,如建设完成后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按市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退回市卫生健康委。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

(三)接受全程绩效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制定验收标准,对建设单位床位使用率、入住老年患者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建设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绩效跟踪评价。建设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老年护理中心工作开展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汇报并书面说明原因,视情况退还专项资金。市卫生健康委将组建专家指导团队,为各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

1.2022年北京市老年护理中心建设单位名单.docx

2.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docx

3.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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