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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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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机构养老对象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各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供养对象

1、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2、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第四条金塔县养老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爱老的管理方针。

第五条 金塔县养老机构所需经费主要为入住对象经费、财政预算拨款、运营补贴资金、福彩公益金等民政专项资金,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为必要补充。

第二章 机构备案

第六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七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县民政局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提出。

第八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备案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县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进行网上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县民政局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当依托全国“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院长负责养老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设置三个部室:综合办公室、护理部、财务后勤部,每个部室设主任1名,接受院长领导。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员、院民代表和服务人员代表5-7人组成,其中院民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意外事故、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入院管理

(1)养老对象入住各养老机构按个人申请、健康体检、能力评估、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入住养老机构。

(2)供养人员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养老机构应当为院民建立入院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院民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4)养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工作计划和定期统计资料。

(5)养老机构在有剩余床位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评估结果参照县物价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6)院民因故需要出院时,经批准出院的对象,由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条财产管理

(1)养老机构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养老机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养老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也不得改变其用途。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自购资产,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院民和社会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3)特困对象入院,其财产交村民委员会(社区)或监护人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养老机构使用;特困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照相关政策处理。

(4)养老机构应因地制宜,制定年度生产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

(5)养老机构通过拓展服务领域、第三产业、农副业生产等活动的收入,依法归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改善办院条件和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6)养老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伙食管理

(1)养老机构应高度重视伙食管理,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服务对象的饮食习惯,加强炊事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思想觉悟。

(2)养老机构成立膳食监管小组。职责是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的意见,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审查食谱,研究调剂伙食;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按时公布伙食帐目,防止贪污、铺张浪费和侵占院民的利益。

(3)养老机构在节假日应当组织管理服务人员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4)后堂、餐厅始终干净清洁,餐具放置有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每年对炊事人员和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调离和退回安置。

(6)工作人员确需购买养老机构的食物,应经膳食监管小组同意,并按价付款购物;外来人员、及其亲属在院就餐的,应按照伙食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院民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住院陪护、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院民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能力评估

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院民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入住院民护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护理服务

(一)自理老人

1、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一次,夏季三天换洗一次。起床后整理床铺。

3、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4、夏季每周洗澡两次,其它季节每周一次。

5、每半个月洗头、刮胡子、剪指甲一次,每月理发一次。

6、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一次。

(二)失能半失能老人

1、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一次,夏季三天换洗一次。

3、每天至少一次整理床铺 。

4、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送饭到居室或协助到餐厅就餐。

6、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三)心理服务

1、为有劳动能力的供养人员提供劳动的机会,组织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活动,供养人员应当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劳动;

2、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每周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的文化生活;

3、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4、供养人员生病后,养老机构应及时组织治疗,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消除顾虑,并做好心理疏导;

5、认真观察,发现院民之间有情绪不稳定或有不和现象及时调节疏导,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6、耐心细致为临终病人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7、鼓励引导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为院民开展心理辅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人事管理

(1)社会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养老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门按领导干部任免程序进行,其它乡镇敬老院院长、副院长由民政局任免。民营养老机构院长由主办方任免。

(2)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相关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3)要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要优先聘用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4)养老机构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

(5)养老机构要制定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

(6)养老机构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院民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鼓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在工作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

(1)养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使安全工作贯穿于生活、管理的全过程。

(2)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安全组织,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和院民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4)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院民走失。养老机构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提前采取相应措施。

(5)各养老机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整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处理;食品储藏室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定期检查院民自主购入和亲属带入食品,如有过期、霉烂、变质情况随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金塔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4日金塔县民政局印发的《金塔县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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