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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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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事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锦委发〔2010〕59号)、《锦江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试行)》(锦府发〔2011〕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为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在城市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服务而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第三条 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基金会定向捐助,用于我区养老事业发展。

第二章 享受政府扶持条件

第四条 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锦江区新办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分为社区配套型、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应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有关规定,可与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或叠建,其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0张床位;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张床位,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

第五条 新建社会化养老机构应符合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且符合国家《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第六条 新建社会化养老机构在区民政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进行登记。按其经营性质可分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 完成登记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承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扶持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八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对改(扩)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一次性建设资金的补贴,在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由区老龄办按实际床位数核拨。

第九条 床位补贴。社会化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锦江区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区老龄办根据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老人的实际情况,每半年据实拨付一次床位补贴。

第十条 房租补贴。凡在我区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改(扩)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房租补贴:一环路以内0.5元/天·平方米;一环路到二环路之间0.45元/天·平方米;二环路到三环路之间0.4元/天·平方米;三环路以外0.3元/天·平方米。补贴时限为3年(从营运当日开始计算)。区老龄办根据社会化养老机构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按年度据实拨付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服务性用水、用气价格和生活起居用电价格等相关费用的减免,按照成都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为锦江区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补贴政策。

第四章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程序

第十三条 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年向区老龄办提出书面扶持申请,并提供注册登记材料和年审考核结果,以及补贴政策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申请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齐备)。

第十四条 区老龄办每半年汇总并审核申请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后,与其签定《锦江区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服务补贴协议》,核算补贴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老龄办、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卫生、环保、安全和消防等工作,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所在街道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年度内出现卫生、安全和消防责任事故或服务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取消当年或剩余年度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资格。

第十七条 区老龄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化养老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方可继续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社会化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在扶持时限内,因机构自身原因确需改变性质的,在机构终止运行前,必须对已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对其已享受政府各类补贴进行清算并全额退回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注销其机构,同时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社会化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取消其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之前,在锦江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且符合享受扶持条件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经自行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只享受床位补贴,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房租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政策,凡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成府发〔2011〕38号文件的同时,本办法新增补贴项目及超出该文件扶持标准所需的经费,由锦江区政府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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