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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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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23个区(市)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动员和指导本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定1-3人作为本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员,负责开展本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同时评定专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对本区域内申请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对本区域内申请评定为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归集,对养老机构的申报等级和资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五条(评定对象) 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且连续开展养老服务12个月以上,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内容,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条(不予评定的情形)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

(一)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

(二)养老机构未能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自觉做到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三)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

(四)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六)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评定委员会) 市民政局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职责) 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复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二)指导实施二级至四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开展五级养老机构的初审工作;

(三)审批等级评定结果;

(四)指导对已获评定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复评;

(五)审议其他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委员资格条件)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

(二)在养老规划建设、标准研究、质量监督、养老机构服务等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评定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结论应当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评定人员库) 市民政局建立评定人员库,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人员招募信息,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养老有关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市民政局对评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纳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人员库。

开展等级评定时,应当从评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评定人员,并对评定人员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评定人员基本条件) 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养老服务行业领域中,工作出色、业绩突出、同行公认、具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学位证书齐全),从事相关专业(行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专业(行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实务工作者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在养老规划建设、建筑设计、运营管理、标准研究、质量监督、人才培养、康复辅助器具、理论研究、专业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专家学者、管理骨干、一线专业人才。

(五)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愿意以评定人员身份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关工作。

第四章 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 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成都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三)成都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自评表;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审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成都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将申报机构汇总后统一报评定机构。

第十五条(组织评审) 由评定人员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人员应当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全面、准确评审,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和公示) 评定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结果备案) 评定结果为一级的养老机构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报送至市民政局进行备案。评定结果为二级至四级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报送至省民政厅进行备案。初评结果为五级的养老机构由评定委员会向省民政厅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等级确认、公告和发证) 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的配合义务) 评定期间,评定机构有权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评定档案的管理) 评定机构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对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所有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回避、复核与复评

第二十一条(回避)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复核)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定小组对复核申请和原始材料审核认定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

评定委员会在复核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二十三条(复评)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评定等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定等级)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总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360~450分)、二级(451~570分)、三级(571~780分)、四级(781~900分)、五级(901分以上)。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第二十五条(牌匾悬挂要求)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期满后的评定与升级评定)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上述两项申请的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终止评定和取消等级) 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等级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人员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工作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牌匾退回) 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 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 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责任) 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人员资格。

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 已经参加本市2018年首轮等级评定工作的养老机构,原取得的等级在本轮评定中不进行同级或升级过渡。

第三十三条(经费保障) 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成都市民政局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定机构收取。

第三十四条(其他规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和内容、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出台后,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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