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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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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民政局印发《九江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民字〔2018〕1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32号)精神,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现将《九江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6日

九江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特别是保障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4〕11号)、《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民字〔2016〕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市、县(区)级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光荣院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本市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并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九江市社会福利院承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工作职责,负责提供轮候床位信息,对申请人进行入住登记、资格复核及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轮 候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对象为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优先保障对象:(一)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二)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享受国家定期优待抚恤补助金的老年人。(三)计生特困家庭的老年人。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因计划生育导致困境的老年人。(四)高龄空巢独居的老年人。是指80周岁及以上且独居12月以上的老年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本人或由他人协助申请,按照提交时间先后顺序和优先保障对象情况进行轮候。

第十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申请人户籍迁移出九江市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三章 入 住

第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床位空置情况和申请人登记资料,按照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初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入住评估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评估合格,在收到入住评估通知后,应在入住约定日期前携带居民身份证、健康体检等资料(优先保障对象还需要提供低保证、优抚对象优待证等)原件交公办养老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填写《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连同《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由养老机构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入住后第一周为试住期,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清退,对有意隐瞒情况的或老年人入住期间不履行养老服务合同的,记入养老机构信用记录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入住评估轮候:(一)申报信息弄虚作假的;(二)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评估的;(三)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四)经公办养老机构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及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和临时安置。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经查实申请人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和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主动公布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参照此办制定本辖区内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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