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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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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汕尾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

镇(街道)敬老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根据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汕尾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镇(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辖区内无敬老院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七条 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进行能力评估。能力评估结果是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分的主要指标,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规定,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评估人员等条件,具备评估能力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的,由评估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送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核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论并报送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其复核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

第三章 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分为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在满足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入住需求后,再对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的入住需求进行安排。

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照综合评分分数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时,按照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二)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三)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除前款情形之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应当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三条 申请人评估结果确认后,可以提出轮候入住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申请人提交资料时间作为轮候排序的申请时间。

优先保障通道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年人、享受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当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当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卫健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三)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需提供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于资料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在相应的通道进行轮候;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

第十六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更新个人信息;通道变更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申请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当将轮候志愿变更为户籍迁入地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并逐步提高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收住对象床位比例。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公办养老机构新增或者出现空余床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空余床位信息。

第十九条 出现空余床位时,应当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放弃本次轮候处理。仍需申请轮候入住的,应当按照日常评估轮候入住规则再次提出申请,其能力评估结果仍然有效。该申请人的床位,由参与本次轮候的其他申请人依次递补申请入住。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通知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一)《汕尾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附件);

(二)入住前三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能力评估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应当在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和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需重新申请轮候,其基本情况由所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造册登记归档,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若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重新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选择入住其他公办养老机构的;

(二)办理退院手续后又重新申请入住同一公办养老机构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义务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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