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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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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安排;珠三角地区自行承担本地所需全部资金。

三、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省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对属于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对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粤民办发〔2021〕4号)关于“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省通办”补贴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服务,征求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补贴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四、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逐级审核。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冻结、注销)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五、将第五条第二项第2点修改为:

2.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变更、停止发放等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六、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省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对上述第2、4、5、7、8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对第2、4、5、8项情况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对第7项情况经证件核发的残联组织核定后恢复或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重新提出补贴申请后,可视情按照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待遇。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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