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怎样判定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原则](https://qyyi.cn//aiimages/21/258834.png)
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怎样判定的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1个共同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实施。根据该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现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划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区分与判定十分重要。由于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有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同存在。这也是注册商标申请人和商标管理工作者经常必须直面的问题。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安全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但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也在不断转变,因而对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的转变则在所难免。因此在对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仍会个别涉及到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审查判断问题。1.类似商品的判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资料、生产领域、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商品的功能、用途假如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如手表与钟为类似商品。假如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必须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手表与表带判定为类似商品。(2)商品的原资料成分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肥皂与香皂、香波与浴液为类似商品。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但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可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洗面奶与增白霜为类似商品(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假如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络起来,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内裤与卫生衬裤为类似商品。(4)商品与零部件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而应当根据两者之间联络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如电视机与荧光屏、电视机与家用遥控器为不类似商品,但荧光屏与家用遥控器则为类似商品。假如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缺该少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眼镜与眼镜架及眼镜盒等为类似商品。(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的厂家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金属水管与水暖管件等为类似商品。假如两种商品以同一行业为消费群体,或者消费群体具有共性的,则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如宠物食品与牲畜饲料、婴儿奶粉与牛奶制品为类似商品。(6)消费习惯消費习惯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假如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茶饮料与可乐、麻花与热狗等为类似商品。2.类似服务的判定类似服务,是指提供的消费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服务。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服务的目的。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抑或相互替代亦可满足消费者相同或相近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美容院与理发店为类似服务。(2)服务的内容。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则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法律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为类似服务。(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假如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地,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夜总会与俱乐部、卡拉OK、音乐厅等为类似服务。(4)服务的对象范围。假如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可能判定为类似服务。如教育与培训、教学与讲课等为类似服务。(5)服务的提供者。假如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旅行社与观光旅游旅游预订、旅行陪伴等为类似服务。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原则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规定,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循“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识视角。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一半是商标所有权人在经营中产生的良好商誉价值,另一半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赖利益。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最终接受者和评判者,相关公众在判断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上具有直接作用。因此,在商标的审查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人员与审判人员均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心态做出判断。《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标准,这是由于分类表是为了方便注册商标管理而建立的供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分类标准,并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标准。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中会随着消费者习惯的转变发生类型的模糊或者改变,甚至本属于分类表中同一部类的商品在流通中,假如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消费者就很容易将同一部类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考虑《意见》中第15条所强调的关联性。通过商品分类表区分商品只是初步性的判断,具体情形还必须根据具体的消费市场情形来决定。假如商品或者服务在功能、提供渠道、对象群体等存在较强的联络,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络的,则能够突破分类表的适用,判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构成实质性类似。这样的判断模式使得商品类似判断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明确考虑的因素,强调个案问题个案处理,避免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除此之外,《意见》指出,关于商品类似判断是否能够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个案中,能够视情况予以处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