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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历次修改,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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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历次修改,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法的历次修改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制定和颁布商标法,是应社会经济发展之急需,是恢复商标制度的必要,但鉴于是恢复中断30年的商标制度,由于最初的商标法在立法技术上、在商标保护上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后,于1993年、2001年两度修订,使《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基本达到国际水平,与国际规则大致接轨。但在商标保护强度、具体规范制度、国际标准化方面仍有欠缺,国家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相关部门于2007年8月30日提出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之后于2009年4月28日再次提出修改意见稿。2011年9月《商标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商标法》的再次修改,历经六年、经144家单位的审核与修改,形成这次公布的《商标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此次《商标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修订的目标是解决“商标确权程序复杂,导致注册商标周期延长;打击恶意申请,异议的操作性亟待提高;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注册商标程序与国际惯例尚有差别等问题”。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商标法针对当前注册商标程序比较烦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做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有望进1步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不仅进1步完善了商标法律制度,同时还必须完善与商标法律匹配的法规体系,如完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有关立法工作。完善认定程序、细化认定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事后监管的角度,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面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确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纳入《商标法》法规体系的范畴,按照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进1步统一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完善监督体系,积极指导全国各地制定著名商标认定规则和程序,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抓紧制定、修改与《商标法》配套的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商标法》修订后,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适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等现行规章进行修改;适时针对注册商标、管理和保护出台规范性文件。

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商品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络。在商品经济出现以前,人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给自足,因而产品上不必须使用标记,即使有的物品上有铭文、年号或刻有文字和图形标记,也只是用于装饰、纪念或标明私有权的作用,而不是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标记也日趋完备。在西方,商标最早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把烙印打在自己的牲畜上,以区别不同主人的牲畜。在古代中国,东周阶段便出现了“杜康”作为酒的标志;东汉铁器上铸有“川”字作为产品标记;在南北朝后期的北周文物中,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的粗制陶器;到了宋代,山东济南有一刘家针铺以白兔作为商品的标志,在针的包装纸上用铜版印有白兔的图形和“兔儿为记”字样,这是我国迄今发现使用最早的设计图案较为完整的商标。随着13世纪欧洲行会的盛行,商品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些产品制造者和行会都有特定的印章作为自己生产的商品标记,以后逐渐演变为图形商标。到了17、18世纪,商品使用范围更广,商标的形式也日益完备,但还没有产生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始于19世纪资本主义阶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商标已成为资本家进行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的一种工具。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垄断地位,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制止不法者假冒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专门法律。法国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一部包含保护商标的法律。全国性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项法律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了以申请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现行《商标法》于1992年7月1日597号法令颁发。英国关于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最早为1862年颁布的《商品标记法》;1885年又颁布了《注册商标法》;1905年通过新的《商标法》,并于1919年、1937年、1938年和1994年作了重大修改。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美国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1881年美国颁布了新《商标法》,并于1905年、1946年和1975年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现行《商标法》于2011年5月修订,被编入美国法规汇编第15编“商业与贸易编”中的第22章。德国的商标立法始于1874年德意志帝国阶段颁发的《商标保护法》。1986年又制定了《德国商标法》,后于1979年、198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94年10月制定了新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并于1996年7月、1999年1月进行了修订。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的影响,日本于1884年制定了以申请注册原则为方针的《商标条例》,后于1981年、1996年对其多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2014年3月最后修改的《日本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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