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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近似性时怎样考量对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商标近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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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近似性时怎样考量对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商标近似怎么办)

来源:知识产权报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怎样考量对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围绕第11170455号“GREENWORKS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对此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识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据了解,诉争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日期为2012年7月5日,核定使用在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清洗设备、扫雪机等第7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现申请注册人为常州格力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力博公司)。2016年4月11日,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时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多件“WORX”及“GREENWORX”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系对其驰名商标“WORX”的恶意摹仿和复制。2017年3月2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注册商标使用在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等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清洗设备、扫雪机等其他核定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宝时得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宝时得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格力博公司在复审商品上已对“GREENWORKS”标识进行了使用,并且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后,格力博公司对其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宣传使用,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WORX”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且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WORX”相区分。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宝时得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宝时得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审判决错误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进而相关公众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WORX”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的“GREENWORKS”与引证商标“GREENWORX”相比仅尾字母的差异,其中“WORKS”与引证商标“WORX”的字母构成与排序相近、呼叫相同,且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一般情况下能够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是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诉争商标的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诉争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以及享有的市场声誉等要素,同时亦考虑到宝时得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引证商标“GREENWORX”进行了实际使用,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WORX”相区分,并无不当。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宝时得公司的再审申请。(王国浩)行家点评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核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为判断标准。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对于是否形成了稳定市场秩序的认定,能够参照商标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中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予以明确,即应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商标的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诉争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以及享有的市场声誉等要素,但其所要求的知名度的程度无须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标准。该案中,格力博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大量销售和宣传证据,达到了上述要求,故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但考虑到诉争商标已经形成稳定市场秩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通过该案可看出,假如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诉争商标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客观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已经实际能够相互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商标法并非绝对排除标志本身相似的不同商标的共存情形,这实质上也是对稳定市场秩序和客观市场区划格局形成的尊重与保护,符合包容性发展的市场需求。

商标近似判断的法条逻辑(商标近似怎么办)
商标确权、授权以及侵权等程序涉及“商标近似”判断。《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代理(商标近似怎么办)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代理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被侵权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侵权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
判定商标近似性时怎样考量对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商标近似怎么办)
来源:知识产权报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怎样考量对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围绕第11170455号“GREENWORKS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对此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判断两件商
商标与近似标志(商标近似怎么办)
商标是人们用以识别商品的标记。可是,由于反映到人们头脑中的标记是各式各样的,因此,有时容易把一些与商标近似的标志混淆起来,在这里谈谈它们间的区别。一、商标与外观设计商标是工商业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为了区别自己和别人的商品而置于商品表面或者商品包装上的一种特殊标记。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
怎样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怎么办)
商标法要求所申请商标必须与已经申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或者相同才能通过申请,其中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内容尤其众多,原因就是商标近似标准的判断不好定义。下面就来逐一解读近似判断标准: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近似不等同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商标近似怎么办)
商标近似不等同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注册商标转让,商标年检续费,专利申请代理第14503755号利登阿玛尼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邓某于2014年5月4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1日获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假如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
认定近似商标的原则(商标近似怎么办)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结果导致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这一认定原则是从结果来进行判断的。由商标导致对商品的误认,对于故意侵权者而言这正是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并没有宽宥行为人的非恶意主观状态。在产生商标误认时,即使导致与申请注
注册商标申请前怎样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注册商标申请前怎样进行商标近似查询?注册商标申请前怎样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商标文字及图样设计完成后,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起注册商标申请前,应对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进行查询。尽管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可是通过商标查询能够提前分析评估申请注册商标成功的概率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商标近似怎么办)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商标是在商品上的图形或者文字等的标志。那么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也会遇到同一种类型商品它们的商标很相似的情况。那么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 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的详细内容。一、文字商标的审查(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
认定近似商标的方法(商标近似怎么办)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对比,又要对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并且在实际对比时,应当将被比对的两个商标隔离开来,分别观察。这里实际上规定了三种对比方法。不同的对比方法,各有其长处和优点,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切忌将这些方法割裂开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