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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制度下的防御性商标(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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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制度下的防御性商标(商标被撤销了)

近些年,抢注知名企业商标的事件被频频报道,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一些企业的防御性商标被以3年未连续使用为由撤销。这些案件暴露出了商标撤销制度与防御性商标之间的分歧。那么我们该怎样认识两者以及分歧,解决此类问题呢?

一、浅谈商标撤销制度

商标撤销制度,在我们指《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制度。具体而言,即申请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即可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也被称为撤三程序。该撤销制度的目的是敦促商标权所有人积极的将商标投入使用,提高商标资源利用率,避免商标闲置而影响其他主体的申请和使用。部分学者认为,此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注册商标制度的缺陷。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申请注册商标用于获利,如抢注知名企业的商标进行非正常的,即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而针对以上情形,撤销制度能够使其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注册商标制度的不利后果。

二、浅谈防御性商标

防御性商标是指商标权人申请注册的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一系列商标。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两类:

一)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相同商标;

(二)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同类别申请注册与其商标音同、形似等的相似商标。而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企业有影响力的商标的保护,维护其商誉和品牌形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争端。防御性商标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其他经营主体搭便车,利用商标的知名度而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之外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防止其他经营主体利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商标的淡化。而以上两方面都可能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而导致商标的丑化,以及商品或服务质量而造成相关企业商誉的降低。

三、商标撤销制度和防御性商标的分歧

防御性商标由于其防御性,一般仅仅申请用于预防抢注或恶意申请注册和搭便车等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进行具体的使用的。正是由于防御性商标的不使用,其极有可能由于连续3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此类例子不胜枚举。可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被予以撤销的制度与防御性商标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从实践中来看,当一般主体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假如发现其申请的商标已经被提前申请注册,大多主体会选择放弃申请注册;假如非常喜欢,可能会与商标权人协商通过商标权的转让获得申请注册商标。而主动以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主张撤销申请注册商标,要么是出于恶意期望获得该申请注册商标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要么是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希望以此达到其目的。因此,以防御性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而主张撤销多为故意或恶意。在某种程度上说,大多数人并不会提出撤三程序,因此,撤三程序和防御性商标之间的分歧是一定范围的。

四、解决商标撤销制度与防御性商标分歧的措施

纵观世界各国的现状,一些国家废除了防御性商标制度,诸如英国等;而一些国家保留防御性商标制度,却不使用撤销制度,如日本,其并非不撤销,而是额外规定了恢复制度;还有一些国家既无商标撤销制度,又无防御性商标制度,但其采用其他替代性措施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和效果,最典型的为美国。尽管每个国家面对此类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其本质存在相同之处,我们能够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适当借鉴,具体表现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御性商标制度

首先,明确防御性商标的申请要件。防御性商标的申请必须以驰名商标为条件,仅有当主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时,相关主体才具有申请防御性商标的资格。防御性商标的存续则要求权利人定期提交主商标持续驰名的相关证明资料。其次,对于防御性商标的申请要进行登记与审查,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关申请商标具有防御性的理由与依据,避免防御性商标的泛滥申请给予主商标过度保护,导致商标资源利用不充分。最后,明确防御性商标的附属性和撤销条件。防御商标的附属性主要体现在,其是为了保护主商标而存在,一旦主商标在一定范围或时间段不再是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将丧失对相关防御性商标的权利,除非相关防御性商标已摆脱其防御性属性,已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使用。

二)完善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

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放宽撤销制度对防御性商标的要求。目前,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正当理由不包含防御性商标,是否将防御性商标作为正当理由也尚无定论。因此,不应贸然将防御性商标列入正当理由之列,但可在一定程度对防御性商标进行例外规定。

三)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商标保护意识,促进商标的使用

对于企业而言,已经申请并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巨大的财富,在经济价值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但要实现其经济价值、获得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将商标投入使用,无论是将商标实际投入使用,还是进行许可或转让,都比限制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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