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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地理标志最新立法进展及类型(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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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地理标志最新立法进展及类型(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注意什么)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最主要的是商标法保护、专门立法保护这两种模式。前者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欧盟为代表。商标法下的保护,主要是以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专门法下的保护则是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的保护,属于更加高水平的保护,法律效力更强。正如前文所述,大多东盟国家由于与欧盟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者由于受到欧盟的资金、人力等支持,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上选择了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可是也有少数国家仍然选择将其放置在商标法下保护。(一)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在专门立法保护的东盟国家里,新加坡较为特殊,其国内并无必须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但却经历了两次专门立法,其中1999年地理标志法案为履行TRIPS协定下的国际义务,2014年地理标志法案则是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物。与1999年地理标志法不同的是,2014年地理标志法不仅在法条的数量上进行了扩增,由12条增至90条,并且在内容上,2014年的地理标志作出了以下三点改进:(a)设立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处;(b)在新加坡授予加强的地理标志保护;(c)为地理标志提供改进的边境执法措施。而这三点恰好都是欧盟与新加坡进行双边谈判时对新加坡新法案的要求。由此可见,新加坡新法案的修改受欧盟影响极大。新加坡2014年地理标志法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内容,包含了对可能涉及的术语解释,保护地理标志的方法如诉讼,补救措施,处置、交付命令等,适用例外情形,地理标志登记处和管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以及边境管理局的协助等等。新加坡的地理标志管理由专门的申请注册处负责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员进行。柬埔寨由于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过程中受到法国的外力协助,因此在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上也和法国一致。法国对柬埔寨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沟通方式,大力扶持柬埔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完善,并推进与柬埔寨的地理标志项目合作,这样大的力度的推进使得柬埔寨在2014年通过了地理标志法。该法案共41条,其中不仅有完整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关键术语解释、主管当局的职责介绍、申请程序以及他相关程序的规定、假冒地理标志的处罚规定,还将“外国地理标志在柬埔寨的申请注册”专列一章,内容涵盖了外国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要求,程序及反对和上诉。而在此以前,跨国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在WTO多哈回合曾是充满争议的,可见将其奉行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普及到其他国家是欧盟和美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目的之一。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柬埔寨签署了象征着地理标志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条约日内瓦文本。上述的两个国家尽管都由于受到他国影响,而选择了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可是影响的方式和结果均不相同。新加坡和欧盟是在双边谈判的过程中对新加坡原有的保护模式进行更进1步的完善,而柬埔寨则是经由法国的PGI项目的资助逐渐建立起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因此其立法模式、人员的培训等等都深受法国的影响。也正是由于如此,新加坡的最新法案并非完全按照欧盟的设想进行的,例如新加坡不接受自动承认和保护来自欧盟的主要地理标志清单。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这4个国家也都是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二)商标法保护模式东盟的十个国家中,仅有文莱、菲律宾和缅甸是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文莱,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在菲律宾,地理标志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有关规定的法律保护,并且能够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缅甸也在2019年发布了包含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法。(三)混合保护模式尽管越南与其他的东盟国家的保护模式都不同,可是其和其他东盟国家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理由相同。成为WTO的第150个成员代表着越南必须修改其法律体系,使其与TRIPS协议中规定的承诺保持一致。越南2005年知识产权法正是在其他国家争议处于最紧张的阶段制定的,因此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越南不仅要考虑保护自身国家利益又要遵守国际条约,最终形成了既有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同时又容许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混合保护模式。在越南,地理标志被认为是国家资产,不容许私有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能够由其所有者或国家自由选择,将其作为地理标志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由于越南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悠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因此,面对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冲突,越南的法规确保协调国际关系,不会与任何合作伙伴引起争议。为方便读者直观了解东盟国家地理标志立法,笔者整理成以下表格。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文莱目前还没有对地理标志的相关立法,可是文莱已开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方式进行研究探讨。也就是说,尽管东盟各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保护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可是都基本拥有了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在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上,东盟十国大抵相同。从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到最终申请注册成功,中途的流程还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向公众发布申请,第三人提出反对,提起上诉。

中国文化地理标志商标评价原则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很难一言以蔽之,有人试图给出1个准确的定义,将文化解释为“文化是人类劳动生存过程中,凭借语言系统、文字系统、技术发明、社会组织和习惯,累世创建出来的工具存在”,那么习俗习惯,有些当时是存在的但时易世移,或者不存在了,或者转变了,有的是跟西方文明学习借鉴来的,变成了自己新的文化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注意什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005年六月七日<
东盟国家地理标志最新立法进展及类型(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注意什么)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最主要的是商标法保护、专门立法保护这两种模式。前者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欧盟为代表。商标法下的保护,主要是以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专门法下的保护则是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的保护,属于更加高水平的保护,法律效力更强。正如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差别保护的合理性
支持扩大保护的观点认为,TRIPS协定对不同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差别保护缺乏合理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理标志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或著作权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中均不存在依产品种类而给予不同水平保护的现象,而是适用同等保护。因此在地理标志商标领域出现两种不同水平的
地理标志商标本身就是一种旅游资源
1个地方的地名被冠于某种产品以前,成为该产品名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身就说明该产品的品质与该地特有的自然、历史和人文因素密切相连。如法国香槟、波尔多庄园红酒、西湖龙井茶、云南普洱、安溪铁观音、茅台酒、绍兴酒、山西老陈醋就是这样的产品。商品就是要讲卖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往往与该国该地的历史和文化
怎样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一、简要说明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由其以外的其别人使用,申请注册人不能使用
TRIPS关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各方立场的分析
扩大保护议题与多边申请注册是相互关联的,即假如将第23条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那么多边申请注册制度同样也应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因此尽管扩大保护谈判与多边申请注册谈判是分别进行的,但不少WTO成员认为这两个议题是相关的。与多边申请注册相比,扩大保护谈判的分歧更为严重,新、旧
酒类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
由于酒类产业在欧洲经济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欧盟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早于对农产品和食品的保护。事实上,欧洲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发轫于发达的葡萄酒产业,后来逐步扩展适用于烈性酒、食品和其他农产品。不论是酒类地理标志商标还是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它们所受的保护并无二致。从司法实践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第22条的保护是否足够充分
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与第23条相比,第22条的保护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第22条不能制止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免费搭车”行为。要适用第22条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不当使用行为必须使公众对产品地理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构成不正当竟争行为。这种保护不能制止对地理标志商标声誉的免费搭车行为,由于只要标明产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自TRIPS协议谈判的乌拉圭回合开始,便有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是否应随着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争论。而最终将地理标志商标明确为保护对象,被普遍认为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老世界”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谈判妥协的结果。美国必须拉拢欧洲对知识产权的支持,而欧洲又恰恰必须新的、更有力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地理标志商